在糾紛發生之前,通過合同對雙方的送達地址進行約定,不僅可以實現送達問題的簡易化,也受到了法院系統的認可。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但是,您真的知道一個完整的送達地址應該如何約定麼?
我們先來看看,以下這幾類常見的,可能會被法院不認可的情況。
主體不明
比如,“本合同約定地址,可以用來送達相關函件、通知、律師函、法律文書等”。
該種約定的不好之處在於,沒有明確給出適用的主體範圍。即,只有當事人可以按照這個地址送達用,還是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可以使用這個地址,還是當事人起訴後法院也可以使用?
特殊情況下,如提起仲裁或者申請人民調解,調解委員會或仲裁機構是否也可以送達?
因為主體約定的不清晰,很可能會導致律師、法院不能按照這個地址送達,也就不能起到節省訴訟時間的功效了。
文書不全
比如,“本合同地址,雙方可用於送達往來業務文件等”。
缺陷在於,合同約定的是往來業務文件,沒有涵蓋其他文件,比如律師函、法院的法律文書等等。
對於當事人而言,送達問題主要集中在起訴後的法院審理階段,所以法律文書是無論如何必須要寫清楚的。做一個擴大的理解,當事人後續可能發出的文件最好均約定在內,避免遺漏。
如果沒有約定法律文書可以適用,法院很可能無法視為送達,而被動採取效率比較低的公告。
簡單承諾
比如,“甲方保證本協議中提供的地址真實有效”。
我們需要明白,當事人一方的個人保證,並不代表法律上就是可以無條件適用的。這樣的保證,在法律效力上是有爭議的。
也就是說,對方保證的是地址的真實有效,而並非是可以向該地址直接送達。所以,法院也不會直接以該地址就視為送達,否則會有剝奪對方訴權的風險。
後果不明
比如,本合同約定地址可以用來寄送雙方全部往來文件,或法院、律師的法律文書等。
主體也有了,文書內容也有了,也並非是簡單地承諾,但依然有瑕疵。
打個比方,法院將起訴狀寄給了對方,但是沒人簽收被退回了,那麼能否以被退回的日期視為是送達日期?
這就是後果不明的約定。法院也需要斟酌這種情況下的送達日期確定問題。
完整表達
下面我們來看看,一個完整且有效的約定地址應該是什麼樣的。
“1)雙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項下預留地址(xx省xx市xx區xx街道xx號,聯繫人:xx,電話xx)為雙方確認的文書送達地址,該地址真實有效。
2)法院、仲裁機構或者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文書、通知、函件、律師函等)均可通過專人送達、特快專遞、傳真等合法方式向本合同下預留地址進行送達。
3)以上述地址寄送的,無論文書是否被簽收,是否被退回,自文書寄發之日起3個自然日後均視為已經送達。雙方對此均知曉且無任何異議。
4)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預留地址。確需變更的,必須提前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該種約定,不僅對送達主體作了寬泛化約定,對文書類型也作了擴大解釋,同時也約定了送達的後果,以及當事人對於變更的考慮。實踐中,法院對於此種約定是可以直接採用並視為送達的。
作為普通老百姓來講,在簽訂合同時預先約定好有效的送達地址,不僅是自身對法律風險的把控,還可以大大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希望我的這一點分享,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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