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監理企業,一律清出當地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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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監理企業,一律清出當地市場/暫停承攬…

湖州: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監理企業,一律清出當地市場/暫停承攬國有投資項目!

3月6日,湖州市住建局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理市場和監理行為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1、建設單位不得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與監理單位簽訂合同。監理單位不得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獲取監理業務。

2、對監理合同價格明顯低於成本導致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的項目,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停工整改。因停工導致的損失,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擔。

3、監理失職處罰:

  • 未對關鍵部位、工序、節點的施工質量安全實施有效的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失職行為的,除責令整改外,一律列入企業誠信扣分;
  • 對情節嚴重的,要予以通報、記入不良信息、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處理;
  • 造成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其監理責任,市外企業一律清出湖州市場,本市企業一律暫停其承攬國有投資項目業務。

4、市造價管理機構適時發佈監理服務價格,指導全市監理服務收費。

5、監理人員配備:

  • 總監:必須取得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方可上崗;
  •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取得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崗位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 監理員:必須取得崗位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湖州: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監理企業,一律清出當地市場/暫停承攬…

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理市場和監理行為的若干意見

為規範本市建設監理行為,提高監理工作質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設監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進一步規範監理市場行為

(一)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人員配備、監理人員工資水平、企業合理利潤率,並結合《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和市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格進行綜合測算,合理確定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收費。

(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原則。建設單位不得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與工程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

(三)工程監理單位不得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獲取監理業務,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監理責任,降低監理工作質量。監理協會應通過加強行業自律的方式,規避監理市場的惡性競爭。

(四)由於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或減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與監理單位協商另行增加或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

(五)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採集我市監理項目服務價格,並結合我市工程項目監理人員配備要求和監理人員工資水平,適時發佈市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服務信息價格,對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收費起指導作用。

二、進一步規範監理人員配備

(一)監理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部,依法履行監理職責。項目監理部的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需要,並不低於《湖州市建設工程監理市場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湖建發〔2009〕233號)文件要求。

(二)監理單位應在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監理部組織形式、人員配備情況報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三)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取得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方可上崗;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取得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崗位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監理員必須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取得崗位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四)省外監理單位進我市承接業務的,事前必須辦理省外企業進浙承接業務備案手續;監理人員未經備案不得進入項目監理部。

(五)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部人員到位率和履職情況檢查制度,應按照《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建設管理規定》要求,通過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對監理單位配備的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

三、進一步規範監理履職行為

(一)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有關標準規範要求履職盡責。

(二)監理單位應積極參與我市“五色工地”(紅色黨建、綠色施工、藍色智慧、青色安全清廉、金色質量)等創建工作,更大程度發揮在質量安全等管控中的監理作用。對參與創建有成效的,建設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

(三)嚴格落實監理報告制度,監理單位應按季度定期上報項目監理履職情況和現場問題情況。施工現場發現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施工、建設單位拒不接受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四)監理單位、監理人員不得接收施工等單位的任何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及宴請、娛樂等活動安排。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與監理單位簽訂“清廉”建設責任書。監理人員應簽訂不接受宴請娛樂、不接受禮金禮品、不利用管理權限索取財物、不在管理中弄虛作假的“清廉”建設承諾書。

(五)建設單位發現監理單位人員到崗履職不到位或存在其它失職行為的,應予以制止並糾正。監理單位人員考勤合格率低於合同約定80%或存在嚴重失職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四、進一步強化監理行為監督

(一)各區縣建設局和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要求,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監理合同價格明顯低於成本導致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的項目,要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停工整改。因停工導致的損失,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擔。

(二)各區縣建設局和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監理現場履職行為的監管,發現其未對滲漏防治等關鍵部位、工序、節點的施工質量安全實施有效的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失職行為的,除責令整改外,一律列入企業誠信扣分;對情節嚴重的,要予以通報、記入不良信息、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處理;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其監理責任,市外企業一律清出湖州市場,本市企業一律暫停其承攬國有投資項目業務。

(三)監理單位考勤管理不達標,未積極參與“五色工地”創建,履職盡責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其參加該項目優質工程、標化工地、示範項目等評選的參評資格。

(四)逐步完善監理單位信用綜合考評體系(另行發文),定期公佈監理單位考評等級,並將綜合考評結果作為監理資質延續升級、評獎評優、國有投資項目投標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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