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都是在耍流氓

本文作者:廣東一粵律師事務所 平先進律師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都是在耍流氓

這段時間,在網上看新聞的時候,看到有個小女生在這麼描述她認為的婚姻:

"現在都什麼年代了,還辦理什麼結婚證,一張紙並不一定能夠保證婚姻不出問題,而愛情也不需要用這一張紙來證明,將來如果兩人的愛情真有什麼變故,那沒有這張紙要免去很多麻煩,再說,過去男女結婚並沒有什麼結婚證,不也能夠白頭偕老嗎?"

結婚證不是婚姻穩定的保證,但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就更穩定嗎?現在的婚姻越來越不穩定,離婚率越來越高,但這是結婚證惹得禍嗎?這能怪結婚證嗎?結婚證不是婚姻穩定的保證,但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就更穩定嗎?沒有結婚證的男女同居在一起就不是婚姻,是在耍流氓。不要說現在的愛情和婚姻不需要一紙證明,但沒有任何證明的愛情和婚姻又是什麼呢?時代在發展,人類在進步,但無論如何發展,人類對愛情和婚姻的重視總會體現在某種儀式上。

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根據現行婚姻法(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除外),在我國屬於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即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1、同居關係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其自行解除,不必經過法院判決;

2、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和他人結婚,因為同居關係沒有忠實義務,和他人“再結婚”的行為都是合理合法;

3、對於同居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

4、對於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為一方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歸各自所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規定的精神處理。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對於債權債務,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當前的法律只保護有結婚證的婚姻。每個時代對婚姻的要求不同,既然生活在現在,那就必須符合現在的要求,現在既然要求結婚必須辦理結婚手續,那就必須按照這個程序走,因為現在的法律只保護有結婚證的婚姻,而且未來孩子上戶口、上學等方面,都與結婚證有關聯,更不用說財產方面,不要說起錢就覺得很庸俗,沒有錢會更庸俗,當為金錢而發生糾紛時沒有人不庸俗。

我並不是說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就不是愛情,但是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在法律上保護的力度是非常低,可以說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都是在公開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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