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銅川一商家無證售賣捲菸

2020年1月19日,銅川市印臺區菸草專賣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王某某經營的茶莊進行檢查時,查獲涉嫌銷售的捲菸16條。王某某無法提供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涉嫌無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

被查,銅川一商家無證售賣捲菸

(圖文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執法人員將捲菸予以先行登記保存。隨後,銅川市菸草專賣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印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以案說法

案件定性:無證經營菸草製品

處罰依據:《菸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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