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铜川市印台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王某某经营的茶庄进行检查时,查获涉嫌销售的卷烟16条。王某某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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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将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随后,铜川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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