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一女子揹著丈夫轉讓飯店股份抵債,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

妻代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依法判決無效

金溪一女子揹著丈夫轉讓飯店股份抵債,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

撫州法院網訊 張某、王某(女)夫妻因生活瑣事鬧矛盾,妻子揹著丈夫轉讓股份,丈夫予以否認轉讓股份事項,股份受讓人吳某依法提起訴訟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近日,金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股份轉讓協議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李某、劉某合夥經營一家飯店。張某與王某(女)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好產生矛盾,王某欠吳某20萬元便揹著自己丈夫張李某將張某經營飯店的股份20%轉讓給吳某,並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對整件事情毫不知情,另兩位股東李某、劉某也是事後才知曉此事。之後因吳某未能入股而產生糾紛,便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份轉讓協議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1款第(2)項規定“夫或妻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某種層面上說,股權更像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財產,不僅具有財產性的經濟效益,而且具有人身屬性特徵,從某種程度上講,股權更像一種權利而非財產性質,但股權的收益和價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張某是股東,基於人身屬性的財產是有附屬性,其妻子未經張某同意代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張某的妻子王某這種行為並不會發生股東身份的轉移,王某無權代理張某行使股權轉讓的行為。況且張某並未授權王某行使代簽股權轉讓行為,第三人吳某在簽訂協議時也未盡到謹慎義務,如沒有查看是否有授權委託書、也沒有與其他兩位股東李某、劉某進行溝通等。

經營餐館本來就是合夥,根據法律規定,張某對外轉讓股份應告知其他兩位股東,那兩位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且吳某入夥也要經過其他兩位股東的同意。

為此,王某代丈夫張某簽訂股權購買協議不屬於表見代理。現王某代丈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屬效力待定,而張某又不同意追認,故該份股權轉讓協議屬無效協議。故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金溪一女子揹著丈夫轉讓飯店股份抵債,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