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績效考核管理機制-股權激勵

3.管理辦法

為了明確期權和股權的管理辦法,對除了績效考核評價之外的具體要求,列出評價項目的說明,方便評價委員會和員工理解與評判,集團董事會將適時擬定和發佈《期權授予管理辦法》、《股權授予管理辦法》。

3.1期權激勵方案

3.1.1目的

為了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開拓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局面,公司決定推行期權激勵制度。

3.1.2激勵股權份額

股東大會決定,轉讓公司總股份的20%用作期權激勵,其中,預留10%作為引進人才的激勵,本股權激勵的20%金額將視為200股分配。

3.1.3監督機構

集團期權激勵的監督機構由監事會履行,有權查驗財務收支的情況,確保激勵對象能知曉公司的財務狀況。期權激勵計劃開始實施後,監事會負責每個季度向激勵員工公佈財務狀況。

3.1.4激勵對象與股數

①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工作滿1年的員工;

②部門經理以及業務、技術骨幹和卓越貢獻的人員。

分配係數,如圖所示:

以上股份合計100股,需要激勵對象按照100元/股,計算併購買,期權激勵計劃於某年1月1日起執行。

3.1.5激勵對象的權責

①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企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②取得分紅將按照國家稅法的要求,計算並負擔本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③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有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權益。

3.1.6公司權利

①企業有權要求期權激勵對象盡職完成崗位工作,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則需與其溝通,經董事會評價並同意調整崗位,相應地調整期權獲得係數與股數;

②若激勵對象有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聲譽的,企業可以據此取消尚未實現的股權激勵權益,並保有權利向其要求賠償損失。

3.1.7年度分紅

自期權激勵之日起,激勵對象所享有的分紅範圍是該年度稅後利潤的增長額,扣除30%(包括:法定盈餘公積金15%、公益金15%)作為企業留存發展外,按照個人持有股數的百分比進行分紅計算。

①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

激勵對象在工作崗位上服務滿一年,年終股份分紅兌現60%,另外40%記入個人權益賬戶內,未兌現權益金額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其賬戶;

激勵對象在工作崗位上服務滿兩年,年終股份分紅兌現80%,另外20%記入個人權益賬戶內,未兌現權益金額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其賬戶。

②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後,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

激勵對象當年分紅權益100%兌現;

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激勵對象在服務期內的累積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每年兌現50%,未兌現權益金額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其賬戶;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三年後,擬將期權股轉為實名股(投資股),持有實名股滿兩年的,經監事會審查同意後,可進行股權轉讓、出售或繼承等事項。

③激勵對象的離職兌現:

激勵對象在崗位上工作未滿一年的離職,取消其股份數,不計算期權分紅;

激勵對象在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離職,累積權益按照60%一次性兌現,並取消其股份數;

激勵對象在崗位上工作已滿兩年的離職,已持有實名股,將繼續計算分紅。可以參照上述,辦理股權轉讓、出售或繼承等事項。

本方案規定於次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計算兌現上一年度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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