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同居”那些事兒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大眾觀念的開放,人們對男女非婚同居現象的態度也發生了很多變化,同居的現象日漸增多,隨之而來的法律糾紛也日漸增多。

淺談“同居”那些事兒

接下來,小律帶大家來深度分析下其中的一些重要問題:


一、同居關係中“同居”的法律特徵

1.“同居”必須有共同生活的現實:共同生活是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區別於一夜情)。

時間上:具有長期性。

空間上:同一私密的處所。

目的上:經營日常生活。

2.“同居”必須是男女共同居住。我們所討論的同居關係,就主體而言,僅指異性同居。

3.“同居”的認定並不要求主觀上有同居的意願。

如:《婚姻法》十一條所規定的,因脅迫結婚的情況。女性主觀上反對同居的,此類婚姻,被脅迫方在規定時限內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一經撤銷,雙方就按照同居關係來認定和處理。

4.非婚同居不等於“非法”

隨著經濟發展,人民思想日益開放,與改革開放初期對男女之間的作風問題比較敏感的情況相比,如今,只要不違背與特定人之間的義務,比如配偶間相互忠誠義務,不損害公共利益,法律不再對未婚同居的行為進行主觀價值評價,以“同居關係”來取代“非法同居”的稱謂。

5.同居關係的一方可隨時提出解除同居關係,同居關係的產生和解除都不宜由法律介入。

二、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處理:

1、子女撫養

雙方所生非婚生子女問題,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進行處理。撫養權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始終應當圍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進行。

另外,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意見》之規定,雙方可經過合意後將未成年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2.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

A.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另有約定除外。

B.同居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各自個人財產。

C.在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

D.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根據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對方過錯程度和雙方實際經濟狀況等酌情返還。

E.根據《物權法》和《婚姻法》之規定,同居關係雙方不能約定共同共有。

3.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的處理

A.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生產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B.因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C.非婚同居雙方財產為按份共有,對內關係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4.同居期間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財產的處理

A.同居期間一方繼承和受贈取得的財產,為同居一方的個人財產。任何一方不能對另一方受贈、繼承的財產主張共有權。

B.同居關係的一方去世,另一方無權以繼承人身份參加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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