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為什麼輸的這麼慘?

孫楊為什麼輸的這麼慘?


2018年9月4日晚,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孫楊進行飛行檢查,主檢查官出示了國際反興奮劑檢查官資質,血檢官林女士(中國籍)以及尿檢官武先生(中國籍)沒有資質,孫楊剛開始已經配合並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後以血檢官林女士以及尿檢官武先生沒有資質為由拒絕主檢查官將血樣帶離,並由保安將血樣打碎。

嗣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向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訴孫楊和國際游泳聯合會,要求將孫楊禁賽2-8年(requesting that a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between a minimum 2 years and maximum 8 years be imposed on him.)。

孫楊為什麼輸的這麼慘?


2020年2月28日案件塵埃落定,國際體育仲裁庭裁定認為孫楊違反興奮劑管控的規定,在檢查人員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拒絕配合,且不能就打破血檢容器與其此前接受檢查的行為給出令人信服的辯解(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在長時間的交換意見以及警告後仍然打破血檢容器,最後,考慮到孫楊2014年6月份違反興奮劑的前科,裁定孫楊敗訴,禁賽8年,結束了孫楊的職業生涯。孫楊的母親難以接受,發朋友圈直指中心某領導以及中心某領導為孫楊指派的律師,認為律師不專業應當予以撤換,但是因領導堅持,繼續聘用。

孫楊為什麼輸的這麼慘?


隨後,孫楊的代理律師發佈聲明,討伐國際體育仲裁庭,文中充斥了“黑暗的一天”、“偏聽偏信”、“強權取代公理”、“黑白顛倒”、“歪曲事實”、“濫用權力”等等,有網友將這篇律師聲明評了“0”分。

孫楊為什麼輸的這麼慘?
孫楊為什麼輸的這麼慘?


至於是否為0分,我們也不予評述,但從該篇文章透露的部分信息來看,孫楊即便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沒有半點希望,是的,沒有半點希望!


第一、代理律師將矛頭瞄準國際體育仲裁庭錯誤

雖然2019版的仲裁規則第43條的“保密條款”,本案可以不公開審理,但經孫楊本人的要求,仲裁庭審對全世界直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為1名意大利人,雙方當事人各指定了1名英國人作為仲裁員)。代理律師輸掉案件,搞陰謀論,將怒火噴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非常不恰當,這就像國內輸掉官司就咬定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樣不合適。


第二、孫楊團隊混淆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楊是否違反國際反興奮機構(WADA)制定的《檢查和調查國際準則》,孫楊的代理律師認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又認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在組織上、規則上、程序上存在的漏洞……”

《檢查和調查國際準則》在組織上、規則上、程序上有漏洞又怎樣呢?說好玩遊戲的前提就是接受國際反興奮機構(WADA)作為運動員以及裁判員,全世界都這麼玩,又不是你一個。玩輸了,就說人家的規則制定的不好,世上哪有十全十美的規則,世人原本就生活在一個不完美的世界,我們只是在一個不完美的世界追求一個相對公正的結果罷了。

孫楊不配合檢查應當源於國內準則和國際準則的不同,在仲裁庭上,申請人代理律師詢問孫楊此前配合檢查的文件和這次有什麼不同時,孫楊還在扯中國的反興奮劑規則,作證的中心主任也說中國的反興奮劑程序,作證的某教授也在說中國的法律,拜託,這次玩的是國際遊戲,不是國內遊戲。

這也是孫楊堅持認為自己沒錯,大喊冤枉的原因了,但是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沒有義務按照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程序來工作。


第三、孫楊答辯觀點存在邏輯錯誤

孫楊堅持認為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血液收集慣例違反國際調查和檢驗標準(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也承認此前多次接受該種慣例(protocol)的調查和檢驗,並未對此提出異議。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代理律師也承認有慣例,且被自己採納。

這時候孫楊就掉進對方設計的邏輯陷阱,既然雙方都認可有慣例,且此前都是按照這個慣例執行的,那麼意味著雙方應當按照慣例繼續處理血液收集標準問題,至於國際上是否有標準,以及是否符合國際標準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本次仲裁的焦點是孫楊的行為是否符合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血液收集慣例。孫楊不知不覺之中掉進了對方設計的邏輯陷阱,無法自圓其說。


第四、孫楊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沒有希望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第190條規定:當事人僅得依下述裁決提出異議:(a)獨任仲裁員指定不當或仲裁庭組成不當;(b)仲裁庭錯誤行使或拒絕行使管轄權;(c)仲裁庭的決定超出了向它提交的問題範圍,或裁決未能就某一請求事項作出裁定;(d)當事人平等原則或陳述意見的權利未得到維護;(e)裁決違反公共秩序。

這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國際仲裁的法條依據,我們一項項來分析:

第一項,本案採用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裁決,各方選擇了自己的仲裁員,仲裁中心指定首席仲裁員,因此很難認定仲裁庭組成不當;

第二項,各方已經認可了仲裁機構以及適用法律,也就不存在管轄問題了;

第三項,是指仲裁庭超出申請人的申請範圍,比如說你提交的A仲裁請求,仲裁庭除了對於A進行裁決外,還附帶送你一個B項裁決,這就超出了範圍,而本案沒有;

第四項,當事人平等原則或陳述意見的權利未得到維護,也只有這項可以作為申請撤銷的理由了,但這次是全球直播,仲裁庭不會出現違反平等原則的情況,也不會出現不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這點也站不住腳,最後一項不用分析大家也知道不可能。

綜上,孫楊這次輸在不懂遊戲規則上,首先,飛行檢查時分不清國內規則和國際規則,既然按照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制定的《檢查和調查國際準則》,除了主檢查官外,其他人員不需要具有資質,就應當按照國際規則處理;其次,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說明孫楊願意配合,之所以出現後續180度大轉彎鬧出“暴力抗檢”的事來,應當說是孫楊的團隊包括他媽媽在內的一群不懂國際規則的人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其次,國際仲裁庭審程序(Hearing)中繼續混淆國內規則和國際規則,孫楊此前多次接受這樣的飛行檢查,對方律師問孫楊document有什麼不同時,孫楊繼續說中國規則,其他的證人也一樣。

對方的律師是個高手,圍繞三點問,第一,知不知道《檢查和調查國際準則》?第二,是否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第三、知不知道法律後果?符合前述三點,你就算是孫悟空,你也休想逃出如來佛的手掌心。

但孫楊一直強調自己是清白的,沒人說你不清白,人家說的是你孫楊違反了進行飛行檢查的程序性規定。這個案件的雙方簡直就是雞同鴨講,孫楊沒弄明白,但是申請人的律師清楚的很,他成功說服了仲裁庭。

吃一塹長一智,希望相關部門加強自身以及運動員國際規則的培訓,不能人出去了,思維方式還停留在國內,這不叫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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