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也夫:政府與企業,誰更能建設社會信任?


鄭也夫:政府與企業,誰更能建設社會信任?


我一向認為,政府可以破壞社會信任,卻幾乎不能建設社會信任。我覺得,我和張維迎對此享有很多共識,分歧有沒有還不好說,還要進一步交流才能搞清楚。

他說:“政府的行為對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環境。……政府的權力太大,對政府的約束不夠,人們沒有辦法預測未來就會無所適從,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市場信任的建立。”他的供給曲線生動地表述了他的思想:當一個社會完全沒有管制時,欺詐流行,不講信譽;隨著政府的監管,企業的信譽也相應增加;政府管制的範圍和強度超過了某個點後,企業又開始不講信譽了;監管越多,企業講信譽的積極性越低。“最後到達一個死角,只有管制,沒有信譽,所有的交易都只能在政府的管制下進行。這是我們國家面臨的一個危險,也是我最擔憂的問題。”(張維迎著《信息、信任與法律》第17~22頁)

我覺得,這曲線畫的不錯,但是要以社會上存在著民營企業為前提,如果民營企業和其他民間組織完全不存在(我們的社會中曾經就是如此),政府的管制可以帶來秩序、服從和若干東西,但是對社會信任來說則是“寬嚴皆誤”,都生不出社會信任。很多人懷念改革開放前的時代,以為那時有社會信任。我以為那是誤將秩序看作信任了。如果沒有一絲自由合作的空間,還需要信任嗎?

我認為,社會信任來自民間團體。張維迎強調企業對建立社會信任的重要作用,因為經濟活動是社會生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民營企業是最重要的民間團體。

在論述企業與信任的關係中,他說:“一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個組織的生命是無限的。如果個人的利益取決於組織的價值,而組織的價值依賴於它的信譽,個人就會注重信譽。如果他只以個人的身份從事交易活動,十有八九他會幹一錘子買賣。但是假定他成立了一個公司,公司的活動並不隨著他退休而終止,他退休之後的生活費用來自出售公司而得到的收入。顯然公司的信譽越好,可變賣的價值就越高……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是將一次性博弈轉化為重複博弈的機制,是信譽的載體。……企業使得法律運行的成本大大降低。一方面,有了企業這個信譽載體,大多數交易活動就可以通過信譽機制來支持。另一方面,即使需要法律的介入,司法機關收取證據的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畢竟企業的數量要比個人的數量少得多……但是企業作為信譽的載體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企業必須有真正的所有者……如果沒有真正的個人所有者,就不會有人有積極性維護企業的信譽,企業就不可能講信譽。第二,企業必須能被交易……買賣企業實際上就是買賣企業的信譽。第三,企業的進入和退出必須自由。如果進入和退出沒有自由,不講信譽的企業不能被有信譽的企業所淘汰,新的企業不能自由進入,就會形成壟斷……靠壟斷帶來的資金生存,就沒有必要講信譽了。由此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中國企業普遍不講信譽。”(張維迎著《信息、信任與法律》第42~48頁)

他在書中多次說到,世界上市場交易最繁榮的地方常常就是社會信任最充分的地方,原因即如上述。其論述是深刻和精闢的。他將兩個最重要的因素——群與重複性博弈——有機地糅合在一起。

信息不對稱與連帶關係 信息不對稱是生長欺詐的土壤。怎樣克服信息不對稱呢?本書中“信息、激勵與連帶責任”一文正是討論這一問題的。文章應用當代信息經濟學的理論分析中國古代的“連坐”制度。作者說:“在早期國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連坐制度屬於一種強而有力的激勵方式。在‘小政府’的前提下,連帶責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對維護‘大一統’的國家,以及社會的穩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不對稱怎麼解決?邏輯上的出路異常簡單,就是將觀察和監督的權力交給“對稱”的人,也就是熟悉的人,靠一種制度去保證當事人認真盡職地監督,並下情上達。

這種制度就是保甲制和連坐制,這一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源遠流長。張維迎按照激勵目的、方式的不同,將中國古代的刑事連坐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基於信息連帶的責任,保甲制是其典型。這一制度是由商鞅的“什五制度”(五家為五,十家為什)奠基的。十家之內的群體中,信息基本上是對稱的。選出保甲長,他們有兩個職責:犯罪情況的監督和報告人,公共職能的最低級組織者。但是如果保甲之內的違法行為未能上達的責任僅僅由保甲長來負,保甲制就成了“承包制”了,而承包制只能激勵保甲長個人發現違法行為,其他居民會隱瞞信息。保甲制靠著“連坐”,即集體懲罰,克服了承包制激勵的不足。保甲與連坐,合二而一,促進違法情況上達,解決了上下層的信息不對稱。

第二種是基於行為的連帶責任。比如大多數朝代在舉薦制度中實行連坐。如果後來發現被舉薦人的情況與當初舉薦的情況不符,或者被舉薦人三年之內貪贓枉法,舉薦人都要一同受罰。當然有功也會共享。我進入高校任教時間不長,但已痛感選拔研究生的考試的低效,乃至無效。對考生了解最多的是教育他們多年的老師,這些人的推薦信應該是最有根據的判斷。

但是我們今天最不能相信的大概就是推薦信了。同行評價是信息對稱的,現在同樣難以相信。都是因為我們剝去了我們的祖先最早創造的舉薦中的“連帶責任”。我曾經撰文“有限匿名制芻議”,建議評職稱的選票不搞匿名,而搞“糊名”,唱票時看不到投票人姓名,拆開選票則可以看到投票人姓名;投票後封存選票,解密期滿後可以查看投票人姓名。也就是留下這個信息,休想混水摸魚。保存這個信息,當然是為了建立有實質內容的連帶責任的。

第三種是效用的連帶責任。所謂效用,就是加大威懾力。這也正是連坐的目的之一。一人犯罪,株連三族(其範圍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張維迎為這一制度解釋:目的不是事後懲罰,而是事前威懾,迫使家族內的成員相互監督和負責,不得反叛。他引申孫國祥的觀點:現代學者簡單地判斷統治者是為了私仇,為了報復,為了“斬草除根”來實行連坐的,這顯然是看低了古代統治者的胸懷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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