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海關

1. 收貨人:對於運至巴西的貨物,如果收貨方顯示的是‘TO ORDER’, 依據巴西海關規定,貨物將被扣留直至收貨人詳細的資料被提供(完整的地址,相應的CPNJ, 電話,傳真,城市名稱及聯繫人)。只有在巴西的海關係統(SISCARGA)收到這些信息,海關當局才會允許放貨。

2. 無單貨物:對於所有無單貨物(無單證信息或錯誤單證信息) 將被視為走私。靠港卸貨後將立即被海關扣押,並處以罰款(US$2500 每集裝箱)。另外,海關費用,碼頭費,操作費,倉儲費等將會直接由起運港承擔。

3. 家居及二手車貨物:對於這兩種貨物,只接受‘預付‘條款。

4. 危險品:危險品的專業品名,包裝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必須在提單及海關載貨單上申報。有些危險品只允許從船舶卸載下後直接裝上進口商的貨車,不得在碼頭停留。所有操作由收貨方承擔責任及費用。所有危險品必須根據危險品條例貼標籤。如果違反條例,集裝箱將被卸載,起運港將承擔所有費用

5. 船隻配件:海關當局對於配件不提供快速清關。基於此,需要至少5個工作日組織海關清關。如若起運港接受到巴西的船隻配件貨物,務必預留足夠時間並FAX或E-MAIL通知收貨港。同時必須提醒:所有的文件袋必須是預付狀態,並寄給‘MASTER OF VESSEL’ 。所有寄往或通知人顯示為“Cia Libra de Navegacao-LIBRAMAR’的貨物,海關不會放行以致影響被派送至所需的船隻。

巴西海關/港口規定

6. 正本提單目的港放單(進口貨物):巴西代理將按照指示在目的港簽發正本提單。起運港代理務必已得到發貨人的授權及相應保證,如若正本提單已籤,確保發貨方退回與系統中信息相同的正本提單。在巴西,船隻靠港前48小時,所有文件必須呈遞海關。在規定的時限以後, 所有的提單的刪除或拆單必須在目的港代理的允許下方能執行。巴西海關不接受‘Sea Waybill’,12月起,巴西代理嚴格遵守巴西海關要求在船靠港5天前提交海關載貨單

7. 由於起運港不能提供相應文件而不能上船/或被海關扣留貨物:若所要求文件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目的港代理會盡力提供信息,即使超過規定時間,但不能保證海關予以接受。由於此原因所導致貨物被安排至下一水船或船東做出其他安排,並可能會導致的貨物扣留,罰款以及犯罪調查和相關費用,巴西代理不承擔任何因港口規定導致以上問題產生的責任。

8. 轉運貨物:巴西港口接受轉運貨物但需要在船到港前5天提供所有文件(提單及載貨單)。這意味著轉運貨物需遵守與進口貨物同樣的海關流程。如果進口的轉運是從巴西的一個港口至另一港口,如從Santos 到Paranaguá, 只有‘cabotage’ (巴西的海岸貨運公司) 可操作,並只有在DMM(巴西港口當局)批准下在巴西籍的船隻上進行轉運。通常這個流程因為海關的官僚會有很長時間的延誤,而且船公司需承擔額外費用。注意:對於轉運貨物,在提單上的‘place of delivery’處必須顯示最終目的港的信息。如果最終目的港為 “Paraguay” 或“Bolivia” ,在提單上必須顯示以下條款:"Cargo in transit to Paraguay" (or Bolivia)"。從2006年12月起,對於未事先通知的轉運貨物,海關可能會’鎖定’貨物知道代理給出解釋並被海關接受。

9. 至巴西港口的短裝貨:在向海關遞交貨物信息後,若因為任何原因,一個或多個集裝箱未卸載,目的港代理將視這些貨物遺留在起運港或被裝載在其他船隻上。如果此情況發生,需立即告知巴西代理以通知巴西海關何時貨物會到巴西港口。巴西代理必須在船到港後24小時內報知海關端裝貨的情況並做以解釋。但此告知並不能減免因起運港提供錯誤指示所帶來的巴西海關可能開出的罰款

巴西海關/港口規定

10. 進口單證及更改:海關要求在船到5天前提供所有的資料。對於更改要求有以下特別提醒:

- 所有費用的更改必須公證蓋章

- 付費方式從預付改為到付只有在得到船東及收貨人同意後方可接受.在提單已簽發,而且船東未授權的情況下,更改付款方式(預付改到付,或到付改預付),巴西代理不承擔任何責任。

- 更改收貨人在巴西海關很難被接受,除非提單上的原受貨人同意更改為新的收貨人,而此授權很難得到。

因此我們建議在此種情況下用背書的方式解決

- 巴西海關不接受收貨人為NVOCC時提出的更改收貨人的要求,即使提單的收貨方位‘to order of shipper’

- 所有的更改必須有一份更改後提單的複印件

- 所有更改必須發生在船到達一一巴西港口之前

11. 貨物描述:在提單上不接受通用描述,例如:department good; merchandise; F.A.K. general cargo, generic names 或miscellaneous. 箱數 (number of package), 箱子(boxes) , 單位數 (units) 等必須在提單和載貨單上提供詳盡描述

12. 箱封號:根據海關規定,所有集裝箱(滿箱和空箱)必須被封緘並在貨物文件上申報箱封號。若此要求未被執行,海關將扣留並開箱驗貨。所有費用及責任將由起運港承擔。

13. LCL 貨物:若一個集裝箱內的貨物顯示多個收貨人,貨物必須被顯示成在LCL運輸的狀態下,否則進口人將面對貨物放行的困難。

14. 正本提單:在簽發給客人的正本提單上必須顯示與系統中載貨單顯示的相同信息,包括重量,件數,體積,費用,品名描述,收貨人,通知人,發貨人等。

巴西海關/港口規定

15. CNJP:所有收貨人,如若是公司,必須在載貨單上顯示CNPJ信息;若收貨人是巴西公民,需提供CPF信息。CNPJ和CPF是巴西公司和個人的身份號碼。對於‘mercante ’和 ‘ SISCARGA’系統,這個信息是必須的。

16. NCM:這是貨物身份確認號碼,必須顯示在載貨單上。對於巴西當地的‘supervisa’ 系統和’SISCARGA’系統此號碼是必須的。NCM號碼必須顯示在每一種品名描述的下面

17. M3 (貨物裝箱體積):從2006 年12月起,在提單上必須顯示體積數。這是海關清關及轉運的要求。體積信息須在提單的相關項內顯示。

18. 中轉貨物 (travel manifest):巴西第一到貨港的代理須向海關電子申報所有通過巴西港口中轉的裝船貨物。起運港代理須在船到港前5天箱巴西第一港代理提供這些信息。體積信息也必須包含在內。

19. 溫度:發貨人所要求的冷凍櫃設定溫度需要在提單中顯示成為攝氏或華氏溫度。

20. Flat File: flat file 必須在在船到港前傳輸,以避免因延誤引起的操作影響,罰款和額外費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