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訴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案

張某某訴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11行終27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歡

上訴人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歡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一案,不服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02行初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一審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歡系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西坡李村村民,系張某群之長女,2004年為獎勵雙女戶由原告張某歡所在的村小組給張某群某另劃宅基地一處,2010年原告張某歡在該涉案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二層。

2016年8月31日山東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作出《鑑定報告》,對西坡李村張某群等10戶民房作出危房認定。

2016年9月7日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依據該《鑑定報告》向原告張某群作出《危險房屋拆除通知書》,2016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張某群作出《危險房屋強制拆除暨緊急避險決定書》,載明:張某群:經山東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鑑定認為,你的房屋為D級危房,如果不及時拆除,不僅可能危及你及某人的人身安全,而且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和《危險房屋鑑定標準》,請你在2016年9月1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如不自行拆除,政府將組織強制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某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 規定,政府將按照《西坡李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補償原則,給與相應補償。如不服本決定,可在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2016年12月19日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張貼後政強公字(2016)2號《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危房公告》:“限你3日內主動拆除位於西坡李村的房屋,如你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拆除義務本機關依法強制拆除。”2016年12月22日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對原告張某歡涉案的房屋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

原告張某歡認為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違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張某歡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所作出涉案的強制執行行政行為中雖然均已明確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為張某群。但原告張某歡作為張某群的長女,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故原告張某歡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原告張某歡的案涉房屋於2016年12月22日被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張某歡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複議,於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本案的起訴期限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中2年的起訴期限,故原告張某歡的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突某事件應對法》規定,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此,本案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不具有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也無法律、法規賦予被告行政強制執行的職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在原告法定的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內,就對原告的房屋實施了強拆行為,原審法院認為程序違法。

本案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作出的後政危強(2016)8號《危險房屋強制拆除暨緊急避險決定書》、後政強通字(2016)2號《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危房通知》,依據的山東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作出的《鑑定報告》中認定張某群的房屋為D級危房是否是涉案的房屋,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行政行為屬於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

故被告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原告張某歡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的訴求應予以支持。故判決被告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22日強制拆除原告張某歡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上訴人後謝鎮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漯河市中院提起上訴。

張某某訴漯河市召陵區後謝鎮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案

漯河中院認為:

關於張某歡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雖然張某歡並未持有涉案房屋的宅基證和房產證,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下達的相關危房拆除手續的對象是張某歡父親張某群,但是張某歡系張某群女兒,其戶口和張某群在一個戶口本上,張某歡作為利害關係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強制拆除張某歡所訴涉案房屋是否違法的問題。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某事件應對法》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某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某特別重大、重大突某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某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召陵區後謝鎮政府並不具有對涉案房屋進行危房管理和緊急避險公共危險管理的行政職責,且其作出危房認定的張某群的房屋是否就是本案張某歡所訴涉案房屋召陵區後謝鎮政府並未舉證證明。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召陵區後謝鎮政府亦不具有拆除危房的強制執行權。

在此情形下2016年12月22日召陵區後謝鎮政府對在法定起訴期限內的涉案房屋按照危房予以強制拆除,其應當對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