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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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從業者最大的風險就是監管風險,在紀律處分中,最讓董秘們害怕的就是公開譴責,因為一旦被公開譴責就意味著要暫時告別董秘圈。2018年共有19位上市公司董秘被公開譴責,其中大部分是因為定期報告違規。而新三板,因未按要求在4月底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共有597家公司董事長、董秘等面臨被公開譴責處罰並被計入誠信檔案,其中有些董秘被動受到了監管處罰。其中,對於未能在2019年6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330家掛牌公司,還將被強制摘牌。

全國股轉公司的監管處罰措施

根據有關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對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等全國股轉系統參與人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監管措施包括: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的紀律處分主要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記入誠信檔案。

而紀律處分比自律監管措施更嚴格。在紀律處分中,被實施通報批評的,應當向自律監管對象發送紀律處分決定書,在特定範圍內通報其違規行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而實施公開譴責的,應當向自律監管對象發送紀律處分決定書,在全國股轉系統官網上對其進行譴責。可見,從對二者的定義上來看,公開譴責的處罰力度要比通報批評大。所以公開譴責是股轉公司權限內最重的處罰之一。

掛牌公司被公開譴責處罰的影響

既然公開譴責是全國股轉公司最嚴厲的處罰之一,公開譴責對公司,對個人都有哪些影響?

目前新三板市場對“公開譴責”尚無明文規定其帶來的直接後果。現梳理與此相關的規定有: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三次紀律處分,全國股轉公司按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

(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的情形包括: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受到公開譴責的董秘,存在上述風險。

(三)擬進入創新層或維持創新層的公司,最近12個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信息披露違規、公司治理違規、交易違規等行為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自律監管措施合計3次以上,或者被全國股轉公司等自律監管機構採取了紀律處分措施。

另外,可以預見的是,掛牌公司受到公開譴責並計入誠信檔案後,今後資本運作,包括:融資、被併購、IPO等均會受到實質性影響。

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的直接影響

上市公司受到證監會或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其直接影響包括:

(一)、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二)、不得被提名為董事候選人,但董事會認為該董事繼續擔任對公司經營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為下一屆董事候選人,且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外,還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2013年修訂):

第十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董事候選人:(二)三年內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董事會認為該董事繼續擔任董事職務對公司經營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為下一屆董事會的董事候選人,並應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關決議除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外,還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

(三)、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3.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三)最近三年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1年修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十一)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上交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無下列不良紀錄:(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五)、不得給予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

(六)不得擔任首發上市的董事、監事和高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誠信檔案到底長啥樣,有啥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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