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裁決書到底寫了些什麼?

今天,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公佈了孫楊案件的裁決書。78頁的裁決書對許多此前議論紛紛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做出了認定。我一邊看,一邊做筆記,發現了不少值得進一步討論分析的點。特別說明,我摘錄仲裁庭的觀點並不代表我認同這些觀點,只是便於大家瞭解仲裁庭的思維邏輯。


1. 仲裁庭認為,孫楊簽署興奮劑檢查表格並提供血樣的行為可以推定孫楊認可三名檢查人員的證件




三名檢查人員是否具備合規的證件,是本案最為核心的爭議焦點。仲裁庭首先認定的事實是,儘管孫楊稱他在一開始就對檢查人員的證件提出質疑,但他簽署興奮劑檢查表格並提供血樣的行為“顯然”可以說明他認可(apparently sufficiently satisfied)三名檢查人員的證件。


不需要看後面的法律分析,單看這一段事實認定,就足以知道仲裁庭心證的邏輯:如果孫楊真的覺得檢查人員的證件有問題,又為何會簽署興奮劑檢查表格並提供血樣呢?顯然,孫楊一方沒有很好地回應仲裁庭的這個問題。


2. 仲裁庭注意到了尿檢官不專業的行為,並將其作為孫楊態度變化的原因




儘管尿檢官沒有出庭,仲裁庭還是認可孫楊一方陳述的,尿檢官存在偷拍孫楊的事實。仲裁庭的表述是“運動員認為這一舉動是不專業的,並且這一舉動似乎促使運動員更仔細地再一次審閱檢查團隊的證件,特別是尿檢官的身份證”。


仲裁庭完全認可這一段事實的情況下,理論上講,尿檢官是否出庭對於案件結果不會有太大影響。畢竟,就算尿檢官再把這段事實陳述一遍,也只是增強仲裁庭對這段事實的信任罷了,不會改變事實認定的結果。仲裁庭應當是注意到了有關尿檢官出庭的爭議,有意在裁決書中明確認定了相關事實。這樣孫楊一方要以尿檢官未能出庭的理由撤銷裁決,將會更困難。


有意思的是,仲裁庭將尿檢官不專業的行為作為孫楊態度變化的原因,認為孫楊原本乖乖配合取樣,但在發現尿檢官不專業的行為後,開始對檢查人員的證件“找茬”。如果是這樣,孫楊在仲裁庭心中的形象可能是一個耍大牌的運動明星,這對於孫楊的辯護是極


3. 仲裁庭認定,孫楊一方無視檢查人員的警告,強行砸壞血樣甁、取回已經提取的血樣,並撕毀了興奮劑檢查表格


檢查表格




仲裁庭認定,孫楊及其隨從(entourage)在與隊醫巴醫生、領導韓醫生、領隊程先生電話溝通之後,決定取回已經提取的血樣。儘管檢查人員明確警告取回血樣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孫楊還是要求檢查人員遞迴血樣甁。


仲裁庭認可了孫楊一方主張的,孫楊破壞血樣甁的目的是為了分離(extract)血樣以便檢查人員可以將破壞後的血樣甁帶走。但同時也明確說明,孫楊指示(instructed)他的隨從破壞血樣甁,並且在警衛用錘子砸爛血樣甁時,在旁邊照明協助(assisted)。


根據上面這段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儘管孫楊沒有直接動手砸壞血樣甁,但孫楊作為發出指示和提供協助的人,當然要對砸壞血樣甁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此外,仲裁庭認定,在上面這一切事情發生之後,孫楊撕毀了他曾經簽署的興奮劑檢查表格。


這一段事實對孫楊極為不利。在整個裁決書中,仲裁庭說了好幾次,運動員不要把麻煩搞到自己手上(take matters into their own hands)。幾乎是在明確地暗示,如果有什麼情況,運動員本人一定不要出手,讓其他人代勞就行,這樣運動員可以處於一個有利的辯護地位。但很可惜,孫楊


4. 孫楊一方的程序性異議


. 孫楊一方的程序性異議




這一段或許是律師最感興趣、但其他行業的朋友不太感冒的話題。


在仲裁程序中,孫楊一方提出了若干項程序性異議,包括:(1) 先後兩次要求(challenge)WADA一方指定的仲裁員迴避,在更換仲裁員後又對新仲裁員提出異議;(2) 主張WADA一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訴意見(appeal brief)應視為撤回上訴(注:WADA一方早已提交了上訴聲明(statement of appeal),但在上訴過程中,沒有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補充提交意見);(3) 多次要求WADA一方的代理律師迴避;(4) 在法院對仲裁院及仲裁庭就上述事項所做決定提出撤銷裁決申請,並要求仲裁庭中止審理。


仲裁院及仲裁庭駁回了孫楊一方提出的所有程序性異議。但在2019年6月,在孫楊一方多次提出異議之後,WADA一方指定的仲裁員主動退出了仲裁庭,重新換了一位,也算是達到了孫楊一方的部分目的。


作為被上訴人,不管是碰碰運氣、還是拖延時間,提出各類程序性異議都是常規操作,被駁回也是預料之中。但是要以這種仲裁院及仲裁庭已經做出明確決定的程序性異議,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恐怕會難上加難。


單純從裁決書來看,孫楊一方提出程序性異議的次數可能有點過多了。他們不僅對所有能提異議的事項都提出異議,還對同一事項以不同理由反覆多次提出異議。當然,提出程序性異議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只要規則允許、提多少次都行,理論上也不會影響案件結果。事實上,孫楊一方也成功地讓仲裁程序拖了大半年。但如果提出異議次數過多,讓仲裁庭認為一方當事人就是在惡意拖延時間,不一定會給仲裁庭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在裁決書中,仲裁庭引述了幾大段不太客氣的評論,大意是說選擇誰做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以利益衝突為由要求對方律師迴避的審查要求非常

5. 孫楊母親“恐嚇”證人了嗎?

5. 孫楊母親“恐嚇”證人了嗎?


人了嗎?


在仲裁過程中,WADA指稱孫楊恐嚇證人。孫楊一方的回覆非常有意思,全文翻譯如下:


“運動員否認他應當對程序中針對證人的任何恐嚇威脅負責……但運動員確認他的母親,楊明女士,曾經接近尿檢官和主檢官,以便‘獲取案件信息並從他們那兒獲得協助’,但她從未恐嚇及/或威脅他們


關於孫楊母親的討論,最近網上也有很多篇了,我不再贅述。這一段我也不多分析,請各位讀者自行評價。


6.

不多分析,請各位讀者自行評價。


6. 證人出庭之爭


6. 證人出庭之爭




為孫楊進行興奮劑檢查的三名檢查人員(主檢官、血檢官、尿檢官)無疑是最為重要的證人。孫楊一方及FINA一方多次要求仲裁庭安排三名檢查人員出庭,並且要求仲裁庭向當地法院申請通過司法協助程序調查取證。

WADA首先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申請,要求仲裁庭指令孫楊一方不得接觸檢查人員,並提交了一份由主檢官和尿檢官出具的說明,其中稱“主檢官和尿檢官曾被運動員的隨從聯繫。他們擔心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安全。他們看起來很擔心如果他們同意在程序中作證,他們可能會遭到部分運動員及/或其隨從和支持者的強烈報復”(特別說明:這一段完全是翻譯的裁決書原文,是WADA一方單方面的說明,可能與事實不符)。孫楊一方否認這項指控,

可能與事實不符)。孫楊一方否認這項指控,稱他們從來沒有威脅或恐嚇過證人

指控,稱他們從來沒有威脅或恐嚇過證人。


過證人。


仲裁庭最終決定,三名證人可以以非公開的證據呈供(deposition testimony)的方式,秘密作證並接受雙方的交叉詢問。2019年8月,仲裁庭最初確認的聯絡情況如下:主檢查官同意在2019年8月左右,在歐洲參與非公開的取證程序。血檢官不同意參與非公開的取證程序,也不同意出庭。尿檢官沒有就此事向仲裁庭表達意見,仲裁庭歡迎尿檢官參與出庭並作證。


1)主檢官



2019年9月5日,主檢官在斯德哥爾摩以非公開取證的形式向仲裁庭作證,雙方律師及仲裁庭均出席了取證程序。顯然,這次作證程序中,主檢官的表現對於孫楊一方很不利。孫楊一方稱主檢官在取證程序前被WADA準備得“太充分了”(too prepared by WADA and IDTM),並且非常不配合取證程序。


2)血檢官


在主檢官作證之後,WADA又一次聲稱,血檢官遭到了“與仲裁程序緊密相關的某人”的威脅,導致其不願作證(特別說明:這一段完全是翻譯的裁決書原文,是WADA一方單方面的說明,可能與事實不符)。


孫楊一方再次否認,確認其不曾威脅血檢官,也沒有洩露其個人信息。仲裁庭再次發佈命令重申雙方都不得對證人有任何威脅的舉動。雙方類似的口水仗在後面又發生過一次。最終,2019年11月14


3)尿檢官


官通過視頻取證的


3)尿檢官


方律師和仲裁


3)尿檢官



3)尿檢官


2019年10月21日,在開庭前夕,FINA終於說通了尿檢官,尿檢官發送郵件稱不願意出庭作證、但願意提供書面證言。FINA請求仲裁庭也安排一次非公開的取證程序。2019年10月29日,仲裁庭回覆稱如果雙方可以安排尿檢官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作證(例如視頻會議、非公開程序等),請告知仲裁庭。


2019年11月10日,即開庭前三天,尿檢官終於同意通過電話出庭作證,但提出了若干條件。仲裁庭回覆稱,鑑於之前尿檢官本身不太願意出庭作證,仲裁庭也不願強制其作證。尿檢官在開庭前三天突然表示願意作證,並提出若干項要求,客觀上仲裁庭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仲裁庭把尿檢官具體的要求內容隱去了)。因此,仲裁庭同意接受尿檢官提出的書面證詞,但無法安排其出庭作證。


之後,仲裁庭專門回覆,仲裁庭不是拒絕尿檢官作證,而是因為過去的數月當中,仲裁庭多次歡迎尿檢官作證,但尿檢官都因為未知的原因不願意作證。到了開庭前三天,尿檢官突然同意作證,並提出了若干項要求,仲裁庭任何這是不適當的。


7. 翻譯的大鍋誰來背



庭審過程中,翻譯人員的表現之不專業有目共睹。在孫楊陳述時,翻譯公司總是出狀況,無疑會極大地影響仲裁庭對本案的心證。那麼翻譯的大鍋到底應該誰來背?仲裁庭給出了他們眼中的答案。


仲裁庭明確指出,在2019年10月18日,仲裁庭要求雙方自行安排翻譯公司。而在2019年10月21日,孫楊一方回覆稱其將及時安排好翻譯公司。2019年10月31日,孫楊一方告知仲裁庭,雙方已經就翻譯公司的選擇達成一致。2019年11月5日,孫楊一方告知仲裁庭將出席庭審的翻譯姓名。


顯然,對仲裁庭來說,翻譯公司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指定的。而由於需要使用翻譯的主要是孫楊一方的證人,孫楊一方更應當對翻譯公司的選擇上上心(take the lead)。到了開庭的時候,因為翻譯公司的問題導致孫楊一方的陳詞不能有效傳達給仲裁庭,不僅對孫楊一方的陳述不利,同時也是極不尊重仲裁庭的表現。仲裁庭在裁決書中,明確對翻譯的工作問題表達了失望(disappointed)。


當然,仲裁庭沒有忘記程序正義。仲裁庭表示在庭審過後,仔細審閱了由第三方翻譯公司所提供的文稿,確保他們沒有因為

8. 主要實體問題:孫楊到底有沒有違規?

8. 主要實體問題:孫楊到底有沒有違

8. 主要實體問題:孫楊到底有沒

主要實體問題:孫楊到底有沒有違規?


底有沒有違規?


仲裁庭總結,WADA提出的孫楊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項:(1) 阻礙或試圖阻礙興奮劑控制措施;(2) 逃脫、拒絕、或未能提交檢測樣品。區別是,前者最高可以禁賽4年,且無法縮短;後者最高可以禁賽4年,但在運動員不是有意違反的情況下,可以縮短為2年。


由此,其實可以看出孫楊一方指定的仲裁員反覆詢問隊醫巴醫生有沒有考慮過他判斷錯誤的後果的用意。如果孫楊一方把應訴策略定為孫楊只是聽從了隊醫的錯誤指示,沒有有意阻礙興奮劑檢查,雖然免不了禁賽的處罰,但或許期限可以縮短。甚至,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也多次專門提醒,運動員不要把麻煩搞到自己的手上(take matters into their own hands),否則將承擔嚴重後果的風險。


仲裁庭認為,孫楊指示保安破壞裝有血樣的玻璃瓶的事實是毫無爭議的,他撕毀他曾經簽署的興奮劑檢查表格也是沒有爭議的。而孫楊及其隨從的這些行為,確實阻礙了興奮劑檢查的取樣工作。那麼問題在於,孫楊一方所提出的解釋他的行為的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不厭其煩地多次列舉了孫楊一方所提出的諸多理由,以顯示孫楊的答辯理由仲裁庭都聽進去了。這些理由包括尿檢官的不專業行為、孫楊聽從隊醫和領導的意見、主檢官同意孫楊敲碎血樣甁以便他們把血樣甁帶回去,等等等等。但仲裁庭認為,孫楊的這些理由都不能改變孫楊確實阻礙了興奮劑檢查的事實。


仲裁庭認為,CAS的案例解釋得非常清楚,只要是物理上、生理上、精神上允許,運動員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絕興奮劑檢查。但是,仲裁庭也同意,如果取樣程序存在“嚴重瑕疵(serious flaws)”,運動員可以拒絕參與或繼續興奮劑檢查程序,而不構成違規。而這是一種極為例外(exceptional)的情形。


但仲裁庭同時認為,如果取樣程序僅僅是有瑕疵,運動員應當完成取樣程序,並儘早提出反對意見

9. 檢查人員的證書有問題嗎?


9. 檢查人員的證書有問題嗎?


9. 檢查人員的證書有問題

9. 檢查人員的證書有問題嗎?


檢查人員的證書有問題嗎?


那麼本案中,孫楊到底有沒有必要採取他所做的那些行為呢?仲裁庭認為,根據WADA和IDTM的檢查規則,只有主檢查官出具授權證書是足夠的,血檢官及尿檢官不需要單獨出具授權書或證件。而孫楊一方提到的要求所有檢查人員都出具證書的指南,僅僅是說明最好情況下的實踐方式(best practice),並不具有拘束力,也不是嚴格的要求。這一點,在該指南中有明確的表述,即該指南僅僅是建議性的,而非強制性的。


另外,仲裁庭專門提到,在此前的多次實踐中,孫楊也認可了這樣的授權文件出具方式。特別是自2012年以來、IDTM對孫楊進行的其他59次檢查中,孫楊是不是也是在獲得相同的授權文件的情況下接受了檢查?對於這一個問題,孫楊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回答。特別是WADA一方的證人對孫楊本人對規則的瞭解提出了質疑,認為孫楊可能是把IDTM和另一家負責興奮劑檢查的機構搞混了。


更何況,仲裁庭也考慮到,如果判

10. 尿檢官偷拍是合理理由嗎?


10. 尿檢官偷拍是合理理由嗎?


10. 尿檢官偷拍是合理理由

10. 尿檢官偷拍是合理理

10. 尿檢官偷拍是合理理由嗎?


理由嗎?




仲裁庭認可尿檢官出具的書面證詞的效力,並同意尿檢官偷拍的行為是非常不專業的。在孫楊提出抗議,且主檢官同意讓尿檢官暫時退場,而孫楊也同意等待另一位尿檢官過來的情況下,仲裁庭認為,孫楊不構成拒絕配合尿檢。


但是問題是,尿檢官的不專業,是否可以導致已經取樣的血檢被撤回?仲裁庭認為,尿檢官和血檢完全無關。孫楊在發現尿檢官的不專業行為後,再次核對檢查人員

11. 主檢官未告知不配合的後果是合

11. 主檢官未告知不配合的後果是合理

11. 主檢官未告知不配合的後果是

11. 主檢官未告知不配合的後果是

主檢官未告知不配合的後果是合理理由嗎?


後果是合理理由嗎?


孫楊一方稱主檢官未告知孫楊其不配合的後果。然而,根據仲裁庭認定的事實,主檢官多次告知孫楊其反對是無效的,並告知孫楊不

12. 主檢官同意終止取樣並要求分離

12. 主檢官同意終止取樣並要求分離血

12. 主檢官同意終止取樣並要求分

12. 主檢官同意終止取樣並要求分

主檢官同意終止取樣並要求分離血樣甁是合理理由嗎

要求分離血樣甁是合理理由嗎?


理由嗎?




孫楊一方稱主檢官在最後同意終止取樣,並要求帶走血樣甁。正是出於主檢官的要求,孫楊才敲碎了血樣甁。仲裁庭認為,主檢官確實同意終止了尿檢,但是沒有同意終止血檢。最終主檢官未能帶走血樣,是迫於孫楊以及孫楊團隊的壓力,而非主檢官自己同意終止血檢。仲裁庭認為,在孫楊團隊的領導做出決定、身處孫楊的居所

13. 頂格處罰的理由


13. 頂格處罰的理由


而主

13. 頂格處罰的理由


13. 頂格處罰的理由


13. 頂格處罰的理由


13. 頂格處罰的理由


. 頂格處罰的理由




仲裁庭在裁決中對孫楊處以了規則規定的最高處罰。仲裁庭認為,孫楊給出的理由都不能解釋他的過激行為,特別是為什麼不採取有保留地接受檢查、事後書面抗議的方式。對於這一問題,仲裁庭在裁決書中提到了好幾次,但孫楊一方都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


仲裁庭考慮到孫楊此前接受過處罰,也不能證明其沒有重大過錯,而且在本案中,孫楊親手協助砸毀了血樣甁並撕毀了表格,仲裁庭最終決定對孫楊處以四年+四年的最高處罰。這也是頂格處罰中的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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