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扣共享單車何止是懶政,不可趁疫濫權

摘要:政府部門對市場真不能介入太深、太細、太具體,而應該專心做好規則守夜人的角色。真想規範共享單車市場的話,應該去制定一個開放的規則,公平的門檻,誰都可以進入,但必須遵守規則,違反這個規則,對不起,立刻驅逐出市場。而不是訂立一個排它的規則,還沒有競爭,就讓其他企業出局,只留一個。現代市場法治已經國家共識,不能容許如此赤裸裸的壟斷和惡規存在。


洛陽扣共享單車何止是懶政,不可趁疫濫權


 曹林|文


一直有個擔心,全民都盯著疫情,疫情之外的有些問題,就可能成為新聞盲區,有人可能會趁著疫情輿論的掩護去做些瞞天過海的事。比如近來的洛陽城管部門就幹了一件不得人心的事,該部門以共享單車企業管理不到位、消毒殺毒不及時為由,將5萬餘輛共享單車集中扣押在一處停車場,讓復工復產的市民一車難求。真因為“消毒不及時”?原來背後可能是另外一盤棋,當地準備採用“N選一”的方式,從多家共享單車企業裡選出一家企業,其他企業則被要求退出洛陽市場。

幸虧媒體敏銳,從疫情信息海洋中發掘到當地人的這個曝料。《時代周代》等媒體報道,後輿論譁然,人民日報評論批評說這是懶政,其實何止是懶政啊,這是濫用權力,涉嫌行政壟斷。城管部門無權以這種方式扣押單車,更無權決定一個地方共享單車市場由一家提供,這破壞了市場競爭規則,剝奪了用戶選擇單車的權利,侵犯了企業的市場進入權。壟斷是破壞市場的病毒,不可任由這樣的病毒堂皇地侵犯市場規則。

首先這個“管理不到位、消毒殺毒不及時”的理由,就很可疑,有借疫情找茬之嫌。其一,是否有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消毒殺毒並有明確的消毒標準,比如說何時消毒,多長時間消一次毒?其二,企業消毒不及時,是怎麼得出的結論,是執法檢查了10輛車發現一輛沒消毒,還是檢查了100輛?什麼叫“不及時”?有沒有數據支撐和執法記錄。其三,有沒有履行告知程序,即發現問題後有沒有提醒企業?其四,有沒有救濟渠道,即部門認為企業消毒不及時後,企業有沒有申訴的權利,從何種渠道去辯護,經由何種程序才可作出終審判斷。

從媒體的報道中,沒看到這些信息,當地有關部門也沒有相應的政務公開,未經正當程序,就把那麼多單車集中扣押堆積如山,這是對財產權的侵犯。

從媒體報道看,以“消毒殺毒不及時為由”扣押共享單車,這樣的清場,可能意不在疫情防控,而在其他。我們再看那個N選一的規定:城管局向市內多家共享單車企業發去招標邀請函,邀請函稱,鑑於在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在此次防疫期間曝出的一系列問題,城管局決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一家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共享單車市場。唯一一家中標的企業能夠在未來兩年內,在洛陽中心城區投放自有自行車6萬輛、電動自行車2萬輛。未中標的其他共享單車企業,則被要求在招標結束後10日內撤離洛陽市場。

名不正則言不順,鑑於共享單車在此次防疫期間曝出的一系列問題,這個理由找得真是好牽強,哪個病例是通過共享單車傳染的?哪輛共享單車上檢出了冠狀病毒?沒有提供,欲加之罪。關鍵是,要求其他企業撤離本地市場,只留一家,此舉涉嫌行政壟斷。根據《反壟斷法》第37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只留一家企業,其他都得走,這不是行政壟斷是什麼。

選擇一家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共享單車企業,什麼叫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標準又是什麼?誰說了算?還有,為什麼規定是隻能留一家,而不是兩家三家或四家,這種決策所依據的法律和科學機理是什麼?什麼是真正的管理規範和信譽良好,規範和良好不是由某個公權力機構認定的,而是市場競爭帶來的,一個地方,多家共享單車競爭,用戶可以選擇,才會驅使企業加強管理,提高自身信譽,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沒有了市場競爭,去留由公權力說了算,單車企業的眼睛只會看權力臉色,而不會看用戶。

政府部門對市場真不能介入太深、太細、太具體,而應該專心做好規則守夜人的角色。真想規範共享單車市場的話,應該去制定一個開放的規則,公平的門檻,誰都可以進入,但必須遵守規則,違反這個規則,對不起,立刻驅逐出市場。而不是訂立一個排它的規則,還沒有競爭,就讓其他企業出局,只留一個。現代市場法治已經國家共識,不能容許如此赤裸裸的壟斷和惡規存在。

請當地城管部門收回這樣反市場的規定,不可趁疫濫權,不可借全民聚集疫情而瞞天過海。疫情之下,法治秩序不能被打破,車還得騎,規則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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