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胡青青
身份證號碼:4107251993****5721
性別:女
年齡:27歲
住址:原陽縣官廠鄉武莊村
執行案號:(2017)豫0725執241號
立案時間:2017年2月15日
執行法院:原陽縣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起訴被告胡青青婚約財產糾紛一案,原陽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1403號民事調解書,內容:被告胡青青於2016年11月30日之前返還原告彩禮錢30000元。胡青青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於2017年3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725民初1403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原陽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胡青青於2016年11月30日之前返還原告彩禮錢30000元。承擔本案執行費35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如有線索請聯繫:主辦法官孫法官。電話號碼: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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