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個“學歷”問題的回覆

有這樣一個問題:有網友說“社會勞動年限,有10幾歲就不上學的。也就參加社會勞動了,有上學上到30歲的。”,“18歲參加工作高中畢業,28歲參加工作博士研究生畢業,就單純工齡來講博士畢業的比高中畢業的工齡短10年,”所以不同意“按工齡發養老金”。這是從具有高或較長“學歷”的角度看基本養老保險,並且是以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來看:①強制性60歲“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齡”。②沒有對60歲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規定。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早期“退休”的高“學歷”人員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等等。

這無疑是在基本養老保險中的一個“學歷”問題,是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簡稱《全方案設計》)中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年限均等分配的質疑,這是很正常的一個問題,因為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不應當以個人身份、個人收入等分配基本養老金,“學歷”也在其列。

“讀大學、碩士研究生、博士學位這些應該怎麼算?”,提出的這個問題也是比較普遍的,然而在《全方案設計》中考慮並進行了解決此類問題。但是,此問題不應當是基本養老保險本身社會保障的責任,不應該是個人繳費“多繳多得”的理由,沒有參加社會勞動怎麼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呢?

1.作為“有上學上到30歲的”人,應當首先站在人的一生壽命的過程和在一生中的工作機會上看問題,而不是從個人的個例上看。應當承認的是參加社會勞動時間對人的壽命的影響和在社會發展中“有10幾歲就不上學的”比“有上學上到30歲的”工作的機會越來越少(今後勞動力資源將是參加社會勞動的機會均等問題)。.站在這樣一個觀點上看問題就應當好理解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年限均等分配對任何人都是公平的。要認識當大多數人和一小部分人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利益上出現矛盾時,應當從大多數人的利益出發。

2. 再一個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設計問題 ,應當看到,知識掌握高的人比知識掌握低的人更容易找到工作,有更長的工作年限時間。所以,在《全方案設計》中建議用“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替換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對在“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後不領取勞動退休金,即對參加社會勞動時間長和推遲領取勞動退休金的勞動者給予參加社會勞動年限補貼推遲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限補貼,還有制定領取勞動退休金期限標準社會勞動年限等等也是對此“學歷”問題的解決。

社會的發展,使得初中畢業難找到工作,失業概率大於高“學歷”的,工作時間短,而高“學歷”則可能工作到“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之後。不像現在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要下崗。參加社會勞動較穩定工作的要比參加社會勞動工作不穩定的將會領取的基本養老金要多,這種不平衡是需要用參加社會勞動均等化來解決。

3.還要說的,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是從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出發,不是“貢獻”的問題。不以參加社會勞動時的工資薪金收入高低進行分配(這是與其他國家不同的)。另外,老年時的個人資產超過一定數額將不再享受或部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些都不是“學歷”的問題。

4.再說目前的“學歷”問題。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目前的高“學歷”在“工齡”上的差距問題是由於“法定退休年齡”的強制性60歲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原來沒有失業的社會情況造成的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視同繳費年限”的理解。

這個歷史遺留“視同繳費年限”的公平問題也已經有四十多年了,為什麼有的“學歷”算工齡,而有的“學歷”不算工齡。曾經提出過建議,對在“文革”前高中以上“學歷”的知識分子在校期間給予“視同繳費年限”對待,與“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配合使用解決此類問題。由於在1966年到1978年間沒有高考,儘快的在2020年之前解決已經是最後的時間點。

需要說明的,除了公平的合理性外,還是因為他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的經濟建設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他們發揮了自己的能力,做出了貢獻。我們要不忘初心,記住過去為之奮鬥的人們,更加體現國家對知識,對知識分子的重視。

同樣,提出過對在“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參加生產大隊集體勞動的時間給予“視同繳費年限”對待。因為,有的人在農村插隊期間也是算“視同繳費年限”的,在同一塊土地上勞動的人,不能有的人算有的人就不算“視同繳費年限”。

另外,在《全方案設計》中完全也可以通過老年養老金的“年齡補貼”對早年工作(建國初期的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的勞動者給予優撫。

6.最後要說的,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公平性是主要的問題,而不是“養老金的上漲”的多少,基本養老金增加多少也將是不公平,不僅是“學歷”和農民的“視同繳費年限”問題。而基本養老保險的“效率性”應當表現在社會保障的質量上,如何完善我們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而不是“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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