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3月14日,湖北媒體發佈了一則新聞:孝感市高新區理絲社區某樓棟內發現一名一歲半左右的幼兒死亡。幼兒由其29歲的母親獨自撫養。其母已經被警方帶走調查。

媒體發佈消息後,在網絡引起熱議。目前官方未通報嬰兒死亡原因,但有網民稱嬰兒是餓死的。這注定是個悲劇,但我們也不必做過多猜測。詳細原因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這則新聞讓我想起了上個月發生在廣州番禺的一起父母殺嬰案(下文會提到)。百度搜索了一下,發現父母殺嬰案的新聞不少。相信每一個有良知的人看到這些案例,心情都會十分沉重。俗話說,虎毒不食子!父母殺嬰悲劇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呢?帶著疑問,我探索了一番這個現象背後的原因。

我從案例網站查詢到一百多件父母殺嬰案,分析後發現父母殺嬰,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未婚先孕

這是最常見,也是做多的一種。很多年輕女孩偷食禁果、未婚先孕,產下嬰兒後害怕讓家人知道,又無力撫養,進而殺死嬰兒。

案例一:被告人汪某系安徽省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2017年3月15日12時許,汪某在其所住的女生宿舍4棟403室內產下一名活體嬰兒。因擔心事情暴露,汪某採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

案例二:2017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松江區淡家浜街XXX弄XXX號樓1202室內產下一男嬰。當日21時30分許,其因自覺無力撫養該男嬰,遂將男嬰置於一紙盒內並用塑料袋包紮後,從其臥室的窗戶扔下墜落於該樓二層一陽臺上,致嬰兒因高墜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第二種:家庭矛盾

夫妻不和、婆媳不和,特別是長期家暴,往往導致這類悲劇發生。家庭矛盾導致的長期積怨爆發時,將孩子當成宣洩的對象,當成犧牲品。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丈夫李某4經常打她,婆媳關係又不好,想著活著沒有意思。2016年11月5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在瀘西縣舊城鎮路溪白村振興路75號其與王某4共同生活的家中,將大女兒王某1(歿年1歲)、小女兒王某2(歿年1個月)抱出,並先後將二人丟棄於屋後廁所的糞塘內。約半小時之後,被告人李某將二人從糞塘內撈出,因擔心二人尚未死亡,又將二人分別放置於家中一水盆和一水缸裡繼續浸泡,致二人死亡後逃離現場。

案例二: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邀請其朋友黃某3和劉某1到家中喝酒,在喝酒過程中朱某與其父萬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朱某將家中爐子掀翻在地上,認為萬某看不慣自己,要死給萬某看,又認為自己死後剛滿月的女兒無人照管,便到臥室將其女兒被害人朱某1(2016年2月3日出生)抱出臥室,從門邊摔在院壩內,家人見狀後立即送往醫院治療,朱某1在送醫院途中死亡。

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第三種:嬰兒殘疾

主要是生育的小孩患有先天殘疾,或是無法救治的後天疾病,父母不想撫養,進而殺死嬰兒。

案例一:2020年2月22日,死亡女嬰父親徐某(男,24歲,四川人)和母親張某(女,24歲,陝西人)因生育的女嬰為早產兒並患有先天性疾病,兩人商量後,遂將女嬰捂口鼻致死,隨後將屍體埋於該小區遊樂場內。

案例二:2002 年 4 月 25 日,被告人李某珍因其剛滿二週歲的兒子歐某勝患有先天性嚴重殘疾,久治不愈,康復無望,且因此負下債務,便提議將兒子歐某勝扔掉,其丈夫被告人歐某勝表示同意。當晚,兩被告人將歐某勝抱到鄧崗村海頭隊泥步河邊,被告人李某珍在事先準備好的纖維袋上燒出四個進水孔,放入兩塊石頭,兩被告人將被害人歐某勝放入纖維袋並用繩將袋口紮好後,共同將纖維袋拋入河中,致被害人歐某勝溺水致窒息死亡。

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第四種:精神問題

一種是丈夫或妻子本身有精神問題,當病發時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悲劇發生;一種是妻子生育小孩後產生抑鬱,一時想不開而殺死嬰兒。

案例一:2016年6月2日,被告人何某在東蘭縣隘洞鎮納克村納克屯韋某2家照看其兒子韋某14。下午17時許,何某見睡在韋某2臥室床上的韋某14哭鬧不停,心生厭煩,於是就從客廳的消毒碗櫃上拿一把水果刀衝進房間,用右手握水果刀用力捅向韋某14,韋某14的胸前部被捅四刀,其中三刀貫通身後,致韋某14心臟、肝、肺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經對何某的精神鑑定:何某的醫學診斷為:邊緣智力。

案例二:何某於2016年8月4日生下被害人陳某5後出現失眠、情緒低落等症狀。同月12日,何某產生要殺死陳某5的想法。次日14時許,何某從家中攜帶一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陳某5帶至靈山縣伯勞鎮伯勞村委會新安隊的改江坪田垌泥路旁,用菜刀割陳某5的頸部,致陳某5死亡。經腦科醫院診斷,何某患抑鬱症(中度),案發當時為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父母殺嬰案的四大原因:未婚先育、家庭矛盾、嬰兒殘疾、精神問題

以上就是父母殺嬰的直接原因,對於這些悲劇,我只想說:孩子,遇到這樣的父母,是你們的不幸,下輩子別投錯胎!

當今社會的倫理道德觀、貞操觀、金錢觀都深深影響著這些殺嬰者的思想以及行為,在每一起父母殺嬰案背後,都反映出社會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未婚先孕導致殺嬰暴露出的是未成年性觀念教育不到位;家庭矛盾導致殺嬰暴露出的是基層社會救助機制不到位;嬰兒殘疾導致殺嬰暴露出的是婚前疾病篩查落實不到位;精神問題導致殺嬰暴露出的是社會保障機制落實不到位。

當然,出現這種悲劇,除了社會方面,父母、夫妻也有一定責任。作為父母,要從小教育子女樹立起正確的交友觀、金錢觀、貞操觀。作為夫妻,要充分重視婚前疾病篩查,相敬如賓,相濡以沫。尤其是丈夫,在妻子生育小孩之後,要給妻子充分的關愛,防止抑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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