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積分的稅務問題


問題描述


我們是一家口腔診所,在日常中會給患者發一些代金券、優惠券還有一些積分抵現,在確認收入的時候這些需要視同銷售麼?


專家回覆


根據您的描述,貴單位在日常中為了促銷給患者發代金券、優惠劵、消費積分抵現,如果這些優惠方式均有規定有效期,患者憑有效代金券、優惠劵在下次消費時,可以抵減代金券相應的金額,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同時患者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是一種促銷的手段,既沒有贈送實物,也沒有贈送服務,因此,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代金券、積分的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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