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小三”和“當小三”究竟是否構成重婚罪?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健全,使得人們的生活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待感情的態度也更加開放,“大款”養“小三”已非常普遍,重婚現象嚴重,重婚案件也逐漸增多。很多人認為一旦發生婚外情,出軌的一方即會構成重婚罪,但事並非如此,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要依據不同情形區分罪於非罪。下面就讓筆者以一個小案情為例,為大家進行簡要的分析。

案情簡介

張某本為農民,後到城裡打拼,事業小有所成,生活條件逐漸改善,合法妻子王某便辭職在家專心照顧孩子。近幾個月來,張某時常夜不歸宿,甚至租房和另一女子白某同居,並對外宣稱雙方為夫妻,王某得知此事後,認為張某構成重婚罪,欲向公安機關報案,那麼,張某到底是否構重婚罪呢?此外,白某又是否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經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或因配偶一方死亡的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健全,使得人們的生活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待感情的態度也更加開放,“大款”養“小三”已非常普遍,重婚現象嚴重,重婚案件也逐漸增多。很多人認為一旦發生婚外情,出軌的一方即會構成重婚罪,但事並非如此,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要依據不同情形區分罪於非罪。下面就讓筆者以一個小案情為例,為大家進行簡要的分析。

案情分析

本案中張某有合法妻子,並與白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前者為登記婚姻,後者為事實婚姻,當然構成重婚罪,此處沒有爭議,無須贅述。因此,其妻子王某當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張某提出控告。

本文筆者重點討論白某是否夠罪,因案情中未清晰告知白某的情形,因此要依據不同情形加以區分:

第一種情形:

若白某已婚,且無正當理由而同張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符合上述條件,構成重婚罪;若白某已婚,但有特殊原因,如因不堪丈夫虐待外逃或者是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外逃而與張某重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因我國《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白某雖有重婚行為,但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來看,如白某存在上述兩種特殊情形,是出於生活所迫不得已而為之,社會危害性較小,那麼即使主觀上為“明知”,也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第二種情形:

若白某未婚,且明知張某為已婚,構成重婚罪。若白某受張某欺騙,不知張某為已婚,那麼白某雖構成重婚行為,也不構成重婚罪,因白某在主觀上不符合“明知”這一構成要件。

綜上可知,張某構成重婚罪,而白某是否構罪,要依據實際情形的不同加以區分。

“養小三”和“當小三”究竟是否構成重婚罪?

那麼,對於重婚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呢?《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些人認為,法律對重婚罪的量刑較輕,且實踐上對重婚的認定也較為困難,起不到震懾作用,這會使“養小三”的行為得不到懲戒,相當於助長不良風氣。筆者認為,法律如此規定並非提倡或者助長“養小三”這種不道德行為風氣,法律無法窮盡一切,更多還是要靠公民對自身的道德要求。而且,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道德,而且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整個民族的道德水平提升上去,法律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我們的法律也在不斷進步當中,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法律對重婚現象的規制會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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