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你真的理解這一天的意義嗎?

近日,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發佈央視“3·15”晚會延遲播出的消息後,而一網友的正能量回復也火爆了——消費者權利保護永遠不只315這天!


“3·15”:你真的理解這一天的意義嗎?

是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一個永恆的話題。

不過,我這裡還需要強調的是,“3·15”晚會只是一種形式,保護消費者權益也不是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消費者應該有維權意識,或者說亟待加強我們的維權意識。

儘管央視“3·15”晚會播放了三十年,儘管晚會也不斷根據傳播環境的變化進行升級,也引入了名主持、脫口秀、遊戲、模型演示等節目形態,對消費者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起到很好的啟蒙作用,但是,消費者權益不是靠節目去強調,更不能靠別人去維護,而是靠自己去維權。

生活中,我們總有人在慪氣,這個水產品明顯用福爾馬林浸泡過,那個商場售賣偽劣產品,昨天吃飯上了“最低消費”的當……慪氣有用嗎?實踐中,我們還有很多人在抱怨,工商局怎麼不隨時來檢查,藥品監督管理局到哪裡去了……抱怨有用嗎?退一步說,工商局等執法部門跑得過來嗎?何況,中國的法律本來就是採取的“不告不理”原則,你不去告,誰來理這事兒呢?既然慪氣、抱怨沒有用,那我們就只有自己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曾經在前面一篇文章說過,由於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過高(詳情閱讀《這種情況我應該申請勞動仲裁嗎?》),導致一些企業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不籤勞動合同、拒絕購買社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類似地,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過高,同樣導致一些不法商家敢於冒險,肆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銷售偽劣產品的問題。如果說,不管是執法部門,還是消費者,一旦發現一起假冒偽劣產品,一經查實,銷售商、生產方等一條線上的人一律判刑並罰款,判刑判到聞風喪膽,罰款罰到傾家蕩產,到那時,恐怕偽劣產品也就無所遁形。當然,這只是異想天開或者理想狀態。

違法成本,我們個人無法去提高;維權成本,我們個人沒法去降低。我們不能改變這些無法改變的成本,但我們可以改變自己。在中國經濟蓄勢待發的時期,在中國消費者嚐到改革開放甜頭,同時也正承受假冒偽劣產品所帶來的痛苦時,消費者擁有、強化維權意識才能真正維護自身的權益。

勇敢地站出來吧,讓我們一起向侵權行為說“不”!

談到消費者權益,這裡就不得不多說幾句,消費者究竟有哪些基本權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哪些維權?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範,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安全保障權(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求教獲知權、依法結社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等。


“3·15”:你真的理解這一天的意義嗎?

這裡,限於篇幅,我就不給大家一一說明,僅以“安全保障權”為例簡要說明。沒有提到的權利,如果大家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了,或者有興趣瞭解,歡迎大家與我聯繫、溝通、交流。

【問題呈現】

老人到飯店吃飯摔倒受傷,在飯店設置有“小心摔倒”警示標誌的情況下能否要求飯店賠償?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5日晚,王某(75歲)與其家人同去阿瓦山寨用餐,王某坐在大廳中央臺階處附近,用餐後離席轉身時踏空從臺階上摔倒。經某市骨科醫院診斷:(1)左骨轉子間骨折;(2)麻痺性腸梗阻;(3)上消化道出血;(4)水電解質紊亂。

2015年7月8日,王某轉入某市醫專第一附屬醫院治療。阿瓦山寨繫個人獨資企業,已為王某支付4 000元治療費。大廳中央臺階經某市某公證處公正:臺階高12釐米,大廳中央設有“山寨路滑,小心摔倒”的警示性標誌。

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阿瓦山寨賠償損失。

【按理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阿瓦山寨的營業大廳中間有12釐米高的臺階,臺階上又擺放有餐桌,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安全隱患,阿瓦山寨特殊的地理環境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王某在阿瓦山寨用餐後轉身離席時踏空從臺階上摔倒受傷,現以侵權為由要求阿瓦山寨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雖然阿瓦山寨在大廳裡設置有“山寨路滑,小心摔倒”的警示標誌,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王某年事已高,在就餐時坐在大廳中央緊鄰臺階處,阿瓦山寨的工作人員及其家人對此均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有相應的責任。王某不慎摔倒後,用去醫療費21 000元,扣除阿瓦山寨已付的4 000元外,應由阿瓦山寨再支付給王某17 000元。

【以點概面】

法律對消費者安全保障權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是經營者有義務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比如,剛才提及的一個典型問題,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和環境必須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的措施,使消費者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消費或接受服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比如,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製造銷售假藥、劣藥,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營業場所和環境存在的安全隱患導致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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