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操作要點(4)

【貸後管理】

(一)項目融資業務存續期內,應定期進行貸後檢查分析。在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各階段,要跟蹤檢查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環保合規情況以及宏觀經濟和市場波動情況等;要按規定對貸款擔保情況進行檢查並重新評估其擔保能力;要關注借款人及項目是否觸及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

對分期投保商業保險的,還應督促投保人及時續保。借款人對項目相關保險保單的實質性改動及提前終止,應徵得銀行同意。

(二)在項目建設階段,還要密切關注項目建設進度、建設質量及資本金到位情況,關注與項目相關的技術、市場、環保條件變化情況。在項目建設成本超支的情況下,對有完工擔保或其他建設成本超支安排的,應要求完工擔保人或有關責任方按協議約定支付項目建設成本超支款。

(三)對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預算金額,借款人申請追加貸款的,應按照原審批金額與追加金額之和確定審批權限,並重新履行審查審批程序。對審批同意追加貸款的,應按照項目資本金比例要求追加資本金。涉及擔保的,需追加相應擔保。

在項目融資業務審批時效內,如項目追加投資額度不超過原定投資額度的20%,對項目效益不產生實質影響,且項目不需經政府有權部門重新審批,同時借款合同金額與追加金額之和小於原審批金額的,可不再履行審批程序。

(四)在項目試生產階段,還應密切監督項目試生產情況,確認實際的項目生產數據和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融資文件規定的完工標準。

(五)在項目經營階段,應重點關注項目所屬行業市場環境、供求狀況、項目經營及收入狀況、項目經營活動現金流是否達到評估水平、項目經營收入是否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回籠銀行,能否滿足償還銀行債務的要求。項目收入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借款人或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並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判,並視情況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追加擔保等各項措施有效化解風險。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項目融資操作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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