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劉成昆被控誹謗伊利案,公安機關能否介入自訴案件?

媒體人劉成昆被控誹謗伊利案,公安機關能否介入自訴案件?

近日,新華社發文《網絡自媒體不是“法外之地”——鄒光祥、劉成昆涉嫌誹謗罪案件追蹤》,據其報道:在2018年3月26日,一條“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被帶走協助調查”的消息,在各網站和社交媒體上大量傳播。接到報案後,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偵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鄒光祥、劉成昆抓獲。目前檢察機關已依法對二人批准逮捕。

而根據此前媒體的報道可以看出,劉成昆被逮捕的《逮捕通知書》中的涉嫌罪名是“誹謗罪”,並沒有尋釁滋事罪。

這就引發了一個討論,即誹謗罪是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是否可以介入調查?

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一定的條件。

媒體人劉成昆被控誹謗伊利案,公安機關能否介入自訴案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該罪一般是“告訴的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只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才可能成為公訴案件。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或宗教衝突、誹謗多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

誹謗罪是典型的被害人自己告訴法院才處理的案件,比如近日的馬蘇訴黃毅清案,就是由馬蘇自己親自前往法院去起訴黃毅清。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訴案件一般是由自訴人自己舉證,在自媒體人劉成昆被控誹謗伊利案中,為何警方如此積極介入?

媒體人劉成昆被控誹謗伊利案,公安機關能否介入自訴案件?

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本案涉及國家利益和危害國家秩序的誹謗案,可以有公安機關介入;

自訴案件,一般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取證,除非是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可由公安機關介入,從自訴轉為公訴案件,本案是否涉嫌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秩序?還需要更多證據支持。

第二:網絡誹謗案,當事人自己取證非常困難,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此前立法部門考慮到當前涉嫌網絡的誹謗案比較多,當事人自己取證困難,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就專門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三:本案偵查機關最開始可能是以其他罪名立案,如以尋釁滋事罪等公訴案件立案,但最終劉成昆只是以誹謗罪被逮捕。

另外,誹謗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處罰,何謂“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即(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還有司法鑑定機構對此問題進行了司法鑑定,即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顯示,鄒光祥在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發佈的文章,點擊數達574.5萬次;劉成昆在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發佈的3篇文章,點擊數達10993次。

同時,如果誹謗行為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就可以變為公訴案件,就是由公安機關全面介入偵查,有檢察院起訴(而不是被害人伊利自己起訴)。

關於何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比如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等等情況都可以算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劉成昆的小說和伊利股票大跌是否有必然聯繫?

對於此問題,筆者認為還需要更多證據證明兩者關聯性。

媒體公佈的案件材料中,辦案機關還蒐集了上交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3月26日伊利股票市值較前一交易日減少60.78億元。”的相關材料,證明劉成昆的文章對股市造成的影響,筆者認為,光憑交易所法律部的一份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劉成昆文章對股市造成影響,中間是否有關聯性,還需要出具更多的證據。

關於涉嫌尋釁滋事罪

根據媒體報道,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鄒光祥、劉成昆羈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在利用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罪案件中,其要求的客觀行為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目前劉成昆所撰寫的涉案小說、鄒光祥公眾號所轉發的信息中是否有“辱罵、恐嚇他人”的成分,目前還需要更多案情的披露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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