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這次疫情影響,公司把一九年和二零二零的年休抵扣大家的休息,合理嗎?

吊兒郎當35612474


理是理,法是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正規公司如果這點都做不到,怎麼談得上是公司,一個小作坊而已


LIZHUI


題主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跨年安排休年休假,公司做法欠妥,一個是提前安排休年休假,公司做法合理!

1、2019年度的年休假調整到2020年度是否合理?

第五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讀】2019年度的年休假是屬上年度的,如果公司要跨到2020年度休年休假需要得到員工的同意才能跨年,如果沒有同意跨年但是公司的強制要求,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300%的日勞動報酬。如果題主同意了年休假跨年,不代表同意了公司可以隨意安排年休假的時間段,不然都去要3倍的勞動報酬了。所以公司把2019年度的年休假強行安排在疫情期間是不合理的,員工可以要求安排到其他時間段休息,如果是離職,也可以正當理由要回自己的3倍報酬。尤其是安排在2月份對員工的損失更大(在2-3月不能復工的情況下,2月份依然執行正常工資發放 而3月份只能發最低工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來講公司行為是損害了員工的利益。


2、提前休2020年度的年休假是否合理?

先看一則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8號)”的發文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鼓勵企業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提前休2020年度年休假,是國家在疫情期間鼓勵企業與員工協商休年休假,該原則也是協商,是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補充,目的是讓企業和員工共度難關應對疫情,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有意減少企業因為疫情因素而產生的經濟負擔,何況該段時間,不復工企業的損失還是比較大的,所以公司向員工訴求提前休年休假也是求生之舉,合乎情理。


【結語】根據題主的問題分開給予瞭解釋,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同時也提醒創業老闆們尊重員工的意願提前溝通,不要等到發工資的時候才想起跟員工解釋,難免讓員工心理產生誤會,最後希望員工在爭取利益的時候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合理表達自己的訴求,與企業共渡難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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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師兄


對這個問題,職言心語是這麼認為的。我覺得,疫情時期,公司把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抵扣大家的休息,儘管不合理,但也是很無奈的辦法;畢竟是,公司的生存、發展還是最主要的。

其實,公司把員工兩個年度的年休,也就是我們說的帶薪休假,用來抵扣疫情待崗期間的休息,也符合上級的指導精神。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中,對這方面的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其中就有“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公司這麼做,也是符合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精神的。

試想,疫情待崗期間,員工在家不能上班,也可以理解為在家休息吧。當然,這種情況下的休息是被動的,與正常時期的休息的性質、質量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但是,公司是給員工發著工資的。

如果公司不這麼處理的話,疫情過後,恢復正常工作了,公司勢必要想法把疫情給耽誤的時間、造成的損失給彌補回來。

如果員工再享受帶薪休假的話;那麼,公司的生產、工作勢必會受到影響。這樣,對公司不利,對員工也不利。畢竟,公司是員工賴以生存的基礎平臺;公司好,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才能有保障。

我覺得,疫情特殊時期,作為公司員工,要理解、體諒公司的難處,對公司的做法予以理解和支持,和公司一道共渡難關。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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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公司安排休年假,是合理的,疫情當前,公司沒有考慮裁員,而是選擇讓員工休年假,這樣的安排把公司和個人的利息緊密聯繫在一起。

年假的相關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一直都是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生產情況,比如淡旺季、員工的特點進行統一安排。如果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可以根據個人的需要,申請年假休假。

疫情期間國家允許企業的做法

疫情期間,單位同樣也面對困難局面,不能正常開工,因此國家允許單位和員工協商,比如工資、年假安排均在這個範圍。因此安排休年假從疫情期間特別管控角度也是允許的。做為個人,面對疫情,應該支持公司的這個做法。

不同工齡的員工,年假長短不一,應該有區別的對待

年假相關規定,工作10年以內,年假5個工作日;10-20年,年假10個工作日;20年以上15個工作日,企業安排員工休年假,應該根據員工年假長短,合理有區別的對待,並落實在薪資計算上面。讓大家覺得這種做法公平公正,從心理上面接受。

企業和個人面對疫情,其實是命運共同體,一起面對困難,克服困難。


玲姐2020


一:疫情屬於不可抗力,而年休是員工應有的福利。

二:疫情期間很多員工採取的是網上辦公,積極打卡,甚至沒有休息日。

由此看來,年休抵扣疫情期間的休息並不合理。

如果一定要抵扣,公司完全可以和員工共同商量,我相信大部分員工還是能夠理解公司的難處,與公司同患難,共發展,看祖國河山如此多嬌。




道爺清修何苦留戀紅塵


在特定的條件下,有些事原本沒有合理不合理之說,要按法規來說,肯定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但反過來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企業都沒了,哪裡還來什麼年休假?所以,在這個特定的時期,雙方都能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想一想,體現出共克時艱的精神,這才是最應該的,畢竟兩者的利益總的來說還是一致的。當然,最好的方式不是公司規定一定要用年假去抵扣這段時間的休息,而是員工自願放棄年假,這樣會顯得更人性一些。


bqkevin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情況安排員工休年假。雖然在規定也說明了需要考慮員工本人意願,但是考慮並非遵循。單位考慮過了,仍然安排你們休假,所以這個是沒問題的。


耐斯的老魚


從法律規定來說,是不合理的。

但是我們不妨換個角度考慮這個問題:

作為公司來說,是盈利性的機構,公司盈利,你才有收入。反之,公司負擔過重,會導致破產裁員。

如果你從這個層面來看,你與公司其實是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受到疫情影響,公司經營有困難,其實我們更應該從體諒的角度去看!

我認為是合理的


老尹聊車


非常時期,必有非常之策!

理論上,年休假可以員工協商使用,所以理論上合法。

至於是否合理,很多企業目前的關鍵詞是“活下去”,而不是“活得好”,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就不要計較了!

畢竟大河有水小河才滿,企業安然度過危機我們才有機會!


近朱者赤也


這主要看你需要這份工作還是這份工作需要你?如果你需要這份工作來養家餬口,那麼就遵守公司的決定。如果公司確實需要你來做這份工作,那你就可以和公司談休年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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