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外歷史上,戰爭中失利的一方提出“和議”以減免國家損失,或達到某種壓力的緩和是很正常的事。可以說,和議和抵抗只是處理國家之間關係的兩種方式,具體採取哪種方式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來考慮,談不上哪種更有用。其準則就在於是否以國家利益作為第一考量,從這個角度上講,堅持和議未必是奸臣,堅持抵抗也未必就於國有益。
具體到南宋初年,和議的達成無疑有利於緩和南宋所面臨的經濟壓力,那麼秦檜堅持和議為什麼就錯了呢?筆者以為秦檜之所以遺臭萬年並不是因為其堅持議和,而在於他採取的方式以及他議和後的所作所為。
南宋和金經過多年戰爭,雙方都承受了很大的損失。在這一過程中金國政權以極快的速度發生著腐化,軍事戰力和效率以遠不如初入中原時;而南宋一方因為多年戰爭,軍事體制在戰時更有利於武將的發揮,軍隊戰鬥力也有所提高,加上南方特殊的地理環境不利於北方遊牧民族騎兵的發揮,所以雙方在綜合實力上是趨於平衡的。宋金和議也正是兩方實力趨於平衡的產物,既然兩方實力均衡,誰都不能完全消滅對方,那麼完全可以達成更加合理公平的和議。我們可以看一下紹興和議的內容:
臣構言,今來畫疆,合以淮水中流為界,西有唐、鄧州割屬上國。自鄧州西四十里並南四十里為界,屬鄧州。其四十里外並西南盡屬光化軍,為弊邑沿邊州城。既蒙恩造,許備籓方,世世子孫,謹守臣節。每年皇帝生辰並正旦,遣使稱賀不絕。歲貢銀、絹二十五萬兩、匹,自壬戌年為首,每春季差人般送至泗州交納。有渝此盟,明神是殛,墜命亡氏,踣其國家。臣今既進誓表,伏望上國蚤降誓詔,庶使弊邑永有憑焉。(《金史·完顏宗弼傳》)。
另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2記載:淮北、京東西、陝西、河北自來流移在南之人,經官陳理,願歸鄉者,更不禁約。其自燕以北人,見行節次遣發。今後上國逋亡之人,無敢容隱,寸土匹夫,無敢侵掠。其或叛亡之人入上國之境者,不得進兵襲逐,但移文收捕。沿邊州城,除自來合該置射糧軍數並巡尉等外,不得屯軍戍守。
文書中提到和議條件包括:宋朝世代稱臣、割地、每年納貢、不得接受北方流亡的漢人、邊地不能駐軍等。秦檜和宋高宗為了一己私利,在和議中完全放棄了國家尊嚴、國家主權等主要內容,還要每年付出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這種和議條件和賣國投降又有什麼區別呢?而這些的真正承受著恰是無辜的百姓。而且這種議和完全放棄了在雙方關係中的對等關係和主動性,處處受制於人,導致和議在金國一方而言就是張廢紙。想遵守就遵守,不想遵守就不遵守,南宋則天天陪著小心還經常被敲詐,這算是哪門子議和?
正如張居正對宋代議和的評價:夫所謂和者,謂兩敵相角,智醜力均,自度未足以勝之,故不得已而求和,如漢之和親,宋之獻納,是制和者,在夷狄而不在中國。故賈誼以為倒懸,寇公不肯主議。今則彼稱臣納款,效順乞封,制和者,在中國而不在夷狄,比之漢宋之事,萬萬不侔,獨可謂之通貢,而不可謂之講和也。(《答王鑑川計貢市利害》)
現在有些人喜歡從議和的客觀效果上來反推秦檜議和的正當性。確實當時的對金戰爭給南方造成了很大的經濟壓力,當時的情況議和更有利於南宋經濟的恢復與發展。但是要明白不是什麼都叫議和的,和談中儘量爭取國家利益,和談後儘快恢復發展那才叫議和。反觀宋高宗和秦檜他們以出賣國家利益,甚至連國家主權和國家尊嚴都不要了以換取苟安。和議達成後繼續打擊異己、製造恐怖、貪汙腐敗,每日在金國的覬覦下小心翼翼的當孫子,他們這算是哪門子的和議?雖然其中很多事情都是宋高宗受益和默許的,但具體操作和推動的卻是秦檜,遺臭萬年他有什麼可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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