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20立法,涉政採就五項,性價比法是否能“浴火重生”呢?

2月26日,財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中提到:

一、力爭年內完成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政府採購法(修訂)、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修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及時上報國務院;力爭年內完成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修訂)、政府採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修訂)、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修訂)等規章項目。

  二、積極開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修訂工作,適時上報國務院;開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適時發佈實施。

  三、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財政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管理等領域開展立法研究。


共涉及政府採購方面的有四項修訂,一項新設。可見政採人2020年又要時時刻刻與學習同在啦!

筆者關心一點,政府採購的性價比法能否重新回到人們的視線呢。


再談財政部的性價比法


原財政部第18號令第五十三條 性價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的彙總得分,併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評標總得分=B/N

B為投標人的綜合得分,B=F1x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的彙總得分;A1、A2.……A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所佔的權重(A1+A2+……+An=1)。

N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2016年18號令修訂刪除了該條規定,據專家討論是為了“遏制政府採購中的天價採購”現象。


其實筆者認為:政府採購的性價比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性價比法

從原定義來看,其定義偏離了真正性價比的內涵,將所有的非價格評價和評審因素都含在了標的物的性能範圍之中,包含財務狀況、技術、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所以在當時這個方法未得到廣泛應用或者被濫用的原因之一吧。

從經濟學上,性價比只能基於採購對象本身,如果性價比法是指依據標的物自身的性能評價和價格的比值來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更貼切一些,其比值最高的即為中標人。

對於原性價比法中與標的物屬性無關的因素不能體現在性價比的性能中,對於性能之外的,非價格評審因素採用合格值進行定性評判較合適。

  • 分析原性價比法,根據實踐用於設備、儀器等貨物的採購中比較合適,在當前的最低評標價體系下,雖然採用了最低價格分值的限制,針對於貨物最低30分,服務最低10分,但是計算規則採用的比值的方式而非是採用所有投標人平均價為基準值的規則,價格因素還是成為中標的決定性因素,從招投標環節上很難杜絕“價低質次”採購的出現,經常被採購人所詬病。
  • 如果性價法剔除出了非“性能”因素外,原性價比法還有其一定的實際長處的。但是,性價比法,性能在分子上,價格在分母上,當性能的評價值和價格以相同的比率變化時,其比值是相對不變的,這就造成高中低檔次產品的性價比幾乎相同,甚至低端產品的性能比值更高,採購目的難以實現。所以如果採用這種方式,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依據採購需求,將標的物性能限制在招標人的需求範圍內,儘可能地縮小潛在投標人標的物性能差異,讓分子值比較接近,差異減小。只有這樣才能採購到既能滿足採購要求,有是性價比較好的產品。


在這修法又提上日程的時期,又舊事重提,是希望從法律法規層面上給採購人以更多的方法選擇。改進方法的內涵,賦予其新生命力,更好的為採購人服務。

如果您認同小編觀點,請轉發,有什麼不同的觀點留言區留言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