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崗位安全和保密責任制度

為加強 信息化崗位管理,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條 信息化崗位管理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責任制。崗位所在部門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信息化崗位指承載學校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和維護的崗位,主要包括 中學辦公室和信息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負有信息安全和保密責任的信息安全員和兼職保密員。

  第三條 中學信息化崗位安全和保密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法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進行。

  第四條 信息化崗位實行崗位職責分離制度,崗位操作權限嚴格受崗位職責限制。除非主管領導批准,信息化崗位人員不得打聽、瞭解或參與職責以外的任何涉及崗位安全和保密的內容。

第五條 信息化崗位人員應保管好自己的信息系統操作口令,不定期予以更換。嚴禁向他人洩露自己的信息系統操作口令。因工作需要必須告知他人的,應在使用完畢後即時更換口令。

第六條 信息化崗位人員使用的臺式和便攜式計算機必須有密碼保護措施,工作中離開崗位時計算機應置於屏幕保護狀態。

  第七條 未經主管領導批准,信息化崗位工作人員不得攜帶存有工作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外出。經主管領導批准攜帶便攜式計算機外出的,應採取措施保證機內信息安全。

第八條 重要的信息化崗位休息日和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重大事件期間應組織安排24小時值班。值班期間,重點監控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子系統(如網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按學校信息安全應急預案處理,並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九條 辦公室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提高 中學工作人員,尤其是信息化崗位工作人員的計算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與技能。

  第十條 信息中心負責學校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保密管理情況。為此,應不定期地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信息化崗位人員使用的臺式和便攜式計算機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並排除病毒、木馬等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信息化崗位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按以下程序辦理:

1.整理好涉及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資料或文檔,移交給指定的工作交接人員;

2.逐項取消其擁有的信息系統訪問授權;

3.收回其使用的計算機存儲介質,包括光盤、U盤、移動硬盤等;

4.全部移交過程必須有完整的移交記錄,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生效。

未完成以上程序,信息化崗位工作人員不得辦理離崗離職手續。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將責令限期整改。引發信息系統運行異常、工作信息丟失損壞等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洩密事件的,根據國家相關保密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信息化崗位安全和保密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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