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人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被起訴合同無效怎麼辦?損失誰買單?

近年來,非村民在宅基地上買房後,村民起訴合同無效糾紛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有以下幾個焦點問題:買賣合同是否必須無效、無效拆遷補償歸屬、買受人可能索賠損失等,這裡將為您分析此案,供您參考!

外村人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被起訴合同無效怎麼辦?損失誰買單?

基本案情:

1996年,李先生從外埠離開順義區做一些小生意,而後和伴侶談天懂得到,順義某村的屋子發售且相對於廉價,因此,有想法在房子上購買農村宅基地,經過多方打聽,找到了正在出售宅基地房屋的王先生,經過討價還價,最終以25000的價格購買了王先生的老宅子,並於1997年10月簽訂“房屋轉讓協議”。

李先生搬到宅基地房子後,經過多過多年的整治改造,原來的三房改為13間客房的大房子,院子裡種滿了罕見的樹木,花草,還購買了躺椅,原來的普通住宅變成了花園。

直到2014年,該地域以“騰退”的名義舉行拆遷,每一個家庭都可以失掉鉅額賠償和佈置房,李先生家庭很慶幸,等候簽訂搬遷賠償和談,沒想拆遷人員還沒上門,多年不見的王先生上門找到了李先生說,“當初你是城裡人,現在還是城裡人,咱們訂立的合同無效,我把錢還給您,再給你50萬的損失補償,你把房屋還給我”,大家可以看到,王先生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拆遷房屋的補償。

不久後,李先生接到了法院的傳票,王先生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訊斷該房屋買賣條約有效,,李先生之前諮詢過幾位律師,都被判死刑,被告知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案件經過:

拆遷徵收的律師經過與李先生進行溝通,發現李先生是購買的時候在1997年,當購房者的住房轉讓協議也已經由村委會密封,村委會甚至收取了部分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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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初步分析:

1、在1997年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是適用法律留在土地管理1988年的版本,它並沒有禁止購買農村住房的城鎮居民,但規定在1999年“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農村住房”的政策它提供了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住房,李先生被出售的住房是不是非法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可能不會被宣佈無效;

2、假設銷售合同無效,拆遷房屋李先生也應按照目前利潤的70%作出判斷。

聽了律師的解釋,李先生決定委託律師處理此案,徵收拆遷律師在接受委託後,多次奔波於土地管理部門,建委和當地村相關部門之間,一直在尋找人證,物證;其次,模擬聽證會根據上述測試結果的情況舉行,等合法收集。

庭審中,在1997年簽訂合同5月3日,根據律師(1988年版)第38條,“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土地管理法”第41條,“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實施的土地管理法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和第26條(1999年實施,1999年廢止)”關於民事法律和政策問題的意見的實施“第60條(1984年8月),在第六十四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設,購買和出售房屋,享有土地使用權,而且要求有效的防禦;此外,還提交了自1990年管理費收入委員會,起訴到法院,結合村地產沒有新的註冊,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證據充分,有效地法院出售的住房。李先生也因此獨享了拆遷的優點,成功阻止了王某想瓜分拆遷利益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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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律師提示:

回顧本案,任何案件不能上來就判“死刑”。由於法律的變化,對案件的分析是結合合同的簽訂或事件日期的法律,以便根據各種法律關係為當事人提供責任的答案。

在這裡,徵收拆遷律師認為,這種糾紛的依據是權利證據越來越少,所以城裡人到農村宅基地買房,要保存好買賣合同、付款憑證、村委會、鄉鎮政府等機構給予手續、文件等。

如果導致賣方的拆遷問題,要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就應該向專業律師諮詢,儘快搬遷徵,若合同判決有效最好,無效也可以主張7成的拆遷利益,所以,城裡人購買宅基地房屋,在遇到拆遷時是一定能獲得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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