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餘票"並不富裕,切莫因小失大,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存在部分消費者未索取發票的情況,當企業按實際銷售額申報增值稅時,企業申報的銷售額會大於發票開票金額,由此 產生了"富餘票"。此現象也為虛開發票提供了空間。

涉嫌虛開,企業擔責嗎?

廈門某貿易有限公司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家用電器批發。根據廈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供的線索,該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人員隨即對該企業開展檢查,迅速調取該企業相關賬簿憑證等資料,固定相關證據並約談企業相關人員。同時稅務人員調取該企業相關銀行資金交易明細,確認存在明顯的資金迴流現象。

經過一系列檢查確認,該公司在2015-2016年期間低價處理庫存回籠資金,因購買方未索要發票,因此發票產生"富餘"。

向多家企業虛開發票924份

隨後該公司通過中間人吳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方式,向多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24份,涉及總金額8721411.17元,稅額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

稅務人員結合檢查情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公司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非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0000元,並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富餘票"並不能帶來富裕

該案件給企業敲響了一個警鐘,面對"富餘票",企業不僅不能憑此想大賺一筆變"富裕",還會被稅務稽查,吃上"牢獄飯",切莫因小失大,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得不償失啊!

眾所周知,虛開發票是違法行為,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

部分企業法律意識不高,只想著貪圖小便宜,卻沒意識到現在稅務機關"大數據"手段強大,加上稅警合作不斷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斷深化,無論你是大企業還是小公司,經營和涉稅行為都在相關部門的實時監控之下,部門間聯合執法"一抓一個準",何必要為了一點眼前的利益就鋌而走險?

如果被查出虛開發票,稅務機關可依法對企業追繳各項稅收,進行行政處罰和降低納稅信用等級,企業相關人員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很多企業經營者或財務人員以為虛開發票指的僅是沒有真實交易就開具的發票,但實際上,屬於以下行為之一都是虛開發票: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企業風險需自控

因此,在面對發票問題時,企業要謹記"票貨款"三流一致,注意以下風險。

第一,企業要摒棄虛開發票的念頭,嚴格財務部門監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票、貨、款三流一致的發票風險內控機制。

第二,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買賣、支付貨款和取得發票等業務,確保業務的真實性。

第三,面對"富餘票"時,納稅人應自覺守法經營,依法誠信納稅,切莫存僥倖心理,因小失大,最終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如果您企業遇到上述發票,趕緊多瞭解一些發票優惠政策及法律法規,搜索【大信華通北京稅務師事務所】關注公眾號,即可領取相關資料,趕緊關注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