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理解婦女在家庭中的重要付出?離婚如何維護女方的權益?

湘江秋語


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的封建意識的國家,男人以賺錢養家為主,女人以照顧家庭生活為輔,真正的辛苦操勞是女人。一個成了家結了婚的女人,要生孩子,要養育孩子,上要服侍公婆,下要照顧夫君和孩子,相夫教子。因為女人天生麗質,心靈手巧,善良賢惠,溫柔勤勞,大多數女人主家庭內務。幸福美滿溫馨的家庭多是有個好女人在經營著。偉大的母親當之無愧!如果家庭破碎了,最傷心最痛苦的絕對是女人。女人的生理機能差男人許多許多。真正愛家的男人,如果想要和妻子離婚,女人沒有觸犯底線的情況下,我贊成男人應該淨身出戶,多給曾經的妻子留下足夠強大的經濟基礎,女人生活非常非常的不容易。如果是因為所謂的感情不合了,家裡共同財產平分。如果是女人觸犯了底線,讓法律來判決,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又見一針血


我們家全部是我在累,從小到大,孩子所有的生活學習都是我操心,還要想辦法掙錢養家,,老公天天在外面玩,常常徹夜不歸,開始也是氣,後來視他如空氣,帶孩子出去住,陪讀,其中艱辛真是一言難盡,後來孩子考上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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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要相互“守望”,守望指的是相互關心,相互體諒,相互監督,相互管理,相互制約,不能因為對方“靠譜”就放了那根風箏線;

作為女性一定要永遠記住:絕不依附於他人,堅持經濟獨立!也應在婚後要共同成長,假如一方固步自封,一方不斷進步,長此以往,婚姻危矣,因此要懂得共同成長。

關於婚姻事實,舉辦婚禮並不是婚姻生活的開始,只舉辦婚禮而沒有領結婚證,是夠不上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

以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為起算點,在此之後的同居已沒有事實婚姻一說。

婚前個人財產因結婚時間長就變成共同財產的規定早就失效,除非雙方另行約定,否則婚前的就是個人財產,

若一方有出軌現象的,應及時保留證據,短信、錄音、錄像、往來信件、日記、悔過書、保證書、通話記錄清單、QQ、微信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另外,一定要抓住黃金 72 小時。

在婚後,對方有幾張銀行卡、卡號和開戶行要知道,否則離婚時財產保全都做不了;若是一方好賭,報警和居委會調解是有用的,關鍵時候,他欠的大額債務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才是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有淨身出戶的可能;而婚姻法裡面可沒有“假離婚”一說,一旦辦理協議離婚,就是真的;所以,籤協議離婚莫衝動,自願淨身出戶,辦完協議離婚後就生效;

兩週歲以內的孩子,離婚時一般歸女方,10週歲以上尊重孩子意見;

離婚協議約定了財產如何分割,雙方簽了字,但協議離婚沒有辦成,事後去法院起訴,該財產分割約定無效。

正確且全面的對待婚姻,遇事一定要多溝通了解事實的真相。


仙人電影


在日韓影片中常會有這方面題材的,前兩天看了一部《世界上最美好的離別》,主人公是一位母親,婆婆身患老年痴呆15年,全靠她一人照顧,丈夫是一個落魄的醫生,對妻子缺少關心,還在外面有外遇。女兒愛上了有婦之夫,兒子也面臨著高考的艱難形勢。家庭中的每個人似乎都有各自的煩惱各自的事情,而她卻在此時被查出患有晚期癌症,時日無多。這個時候,大家才發現生活當中這個女人有多麼重要,一家人紛紛做出改變,現次表現出親情和與愛情。女人死在丈夫的懷抱中,葬在了院裡子,繼續陪伴她的家人。

影片映射出當代婦女的生活,缺乏關愛,負重前行,直到最後。女性在家庭中的充當主要角色,照顧家庭,丈夫、老人和孩子,給別人很多關照,自己卻缺乏關愛。在中國,大多數婦女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家庭,承擔著更大的壓力。社會上普遍存在雙重標準,談家庭收入時,用現代標準,女人不應當要男人養,女人應當自立,沒有收入的妻子是少有尊嚴和地位的;但談到家務和孩子,又搬出傳統觀念,女人就該照顧家庭、照顧孩子,否則就不是好妻子、好母親。所以現代女性處於兩難境地,角色的衝突讓女性很難抉擇。而且家庭勞動是不被認可的,離婚時不會考慮女性在家庭裡的付出,所以在中國人稱全職媽媽是最危險的職業之一。

這是個社會問題,解決這個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過程。第一步就是提高社會認知,如果家務勞動被社會認可,女性的家庭付出被被尊重,另外呼籲在立法層面更加切實效地保護女性權利,比如對離婚女性權益的保護等。


伊卡白白


😀️很高興為你解答:1.老派思想她有著堅硬的如石的毅力來承受來自家庭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壓力。這和她自己有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沒有關係。可是這些沒有脾氣的付出有些男人是不會領情的不管你在婚前在家裡如何嬌氣婚後的任勞任怨是女人理所應當無論社會怎麼進步女人的地位已經不在低下她都在默默承受一切。沒有任何的地位,不懂得保護自己。

2.另外一個情況當然是相反的她有獨立且獨特的思想她們對待愛情和家庭的付出不是說我今天做了多少家務陪孩子多久照顧老人等一系列問題來計算的,但是這種女人的命運卻很好婆婆喜歡丈夫疼愛家庭地位當然就高,權益:不管怎樣離婚是萬不得已才做的如果雙方都認為沒有必要過下去那財產分配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吧如果女人長期遭受暴力或冷暴力的話一定要自己留有證據起訴他,這樣離婚時財產分配權會傾斜留有有利的證據對自己也是一種保護。(相愛是緣、分開無悔、各自珍重)。




開心的翠花


女人在家庭中的重要付出,都是一樣的,生兒育女,相夫教子 💐。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前進,女人的社會地位不斷提高,有的女人變成了家庭事業兩不誤的女強人。當然也有身邊愛人的支持,幫著照顧孩子,分擔家務;有錢的人,請保姆。不管那種,女人都必須承擔生孩子帶來的身體疼痛,以及伴隨而來的產後抑鬱,和生完孩子職場女性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有人也會說哪有產後抑鬱?一夜夜起身給孩子餵奶,換尿布,不明原因孩子的啼哭,坐著都要睡著的無助感,最終烙下的月子病。好一點家庭會請月嫂,減少這些傷害。不管怎樣這都是開始……

孩子的長大,各個方面需要媽媽耐心的教導,我們會遇到孩子各種時期的成長問題,這個時候,爸爸能分擔一部分,就讓媽媽省力不少,有人會說,我孩子的爸爸整天忙碌在外,不醉不歸,他在忙事業!我孩子的爸爸,機不離手……

更有女人👩除了照顧孩子,做家務,做飯,還要上班,婆婆不給帶孩子!最大的盼頭就是孩子兩歲半可以送去幼兒園!

說了這麼多,女人沒有重要付出,只有一直在付出[流淚]

所以遇到一個好男人多麼多麼重要。

如果離婚,去諮詢律師,把想爭取的權益告訴律師,和需要提供的證具等等細細說明,因為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早做打算才是明智之舉!





不斷追逐的風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任命法院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種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是對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護。從這個立法意圖出發,女方自己提出離婚或人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不在此限。這種例外的規定,也是從保護婦女權益考慮的。(2)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照顧女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3)《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補償。”這條是《婚姻法》修正時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是考慮婦女在家庭中所盡的義務較多,這表示法律承認了婦女在家庭中的勞動價值,而且在離婚時有權請求賠償。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婚姻法》


津豫家庭生活


作者說的婦女,應該是說的家庭主婦吧?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無論是什麼樣的原因,家庭主婦,都是一個看起來輕鬆實際上苦甘自知的活兒,尤其是家裡有小孩的。

孩子還小的時候,精力旺盛,睡眠還很淺,做媽媽的餵奶換尿布沒日沒夜,腦子裡滿滿都是孩子哇哇的哭聲,睡眠不好,精神恍惚。就這樣還不被理解,你看你每天又不需要做什麼,只用帶孩子,你還總是抱怨自己累……多少新手媽媽因此產後抑鬱?

孩子大了些,會跑會跳就開始皮了,拖好的地,收拾好的玩具,疊好的衣服,分分鐘就被破壞的不成樣子。丈夫回到家,家裡怎麼這麼亂你也不收拾?其實不知道妻子收拾了多少次。

孩子再大一些上學了,時間就整天在路上了。幼兒園還好一點,早上送去學校,下午四點多接回來。小學就厲害了,中午還得接回來吃飯,再送到學校。大概的節奏是這樣:早上起來做早餐,送學校,回家做好午飯,接回來吃飯,送去上學,下午接回來,做晚飯……有兩個孩子的,不在一個學校的就更苦了……有寶媽說接送到發狂!

等孩子不需要操心了,想出去工作了,才發現跟社會脫節了這麼久,自己不知道該做什麼,並且很多單位也不接收沒有經驗的大齡婦女。

這就是可敬的家庭主婦,默默付出卻不被認可的艱辛。

與此同時,丈夫卻經過這麼多年的打拼事業有成。

世界上總有這麼多人,在你辛苦拼命的時候不會出現,在你苦盡甘來的時候給你誘惑。

多少家庭因此破滅離散。

近幾年的離婚率有增無減,屢創新高。怎麼維護女方的權益?還得整個社會端正自己的觀念。

可以學習山川異域風月同天的鄰國,他們的家庭收入可都是家庭主婦保管,離婚了,基本都是丈夫淨身出戶。


陳南朝


(一)幫助婦女提高訴訟能力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婦女,法院在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繫,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和庭審中的指導,提高當事人的應訴能力。
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範圍,使當事人瞭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院可以明確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後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
法院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強對女方的保護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法院審判追求的目標是實質公正,而不僅是程序公正。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糾正忽視調查取證的思想傾向,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為主的前提下,還要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然後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其次,立法上應延長婦女對財產追索的訴訟時效。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根據離婚案件中婦女對財產舉證的難度大,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認定難的特點,以及婦女財產權在離婚時得不到較好保護的現狀,建議將離婚後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時效延長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護婦女財產權。
(三)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關於補償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在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下,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且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尊重。
筆者認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先拿出一部分財產給婦女,剩餘財產再進行分割。 (四)完善離婚後的扶養制度 不少國家的離婚救濟措施採用離婚後扶養制度,即配偶一方在離婚後失去扶養的身份依託的前提下,仍需對有困難配偶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將夫妻扶養義務加以延伸作為離婚的附帶事項。
如德國民法典1569條規定:“如果婚姻一方在離婚後不能自己負擔其生活費,則該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費請求權。”借鑑他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應及時確立離婚扶養制度。我國離婚扶養制度的內容可以設計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無論男女,均有權要求給予一定期間的扶養;離婚後,一方因年老、病殘、照顧子女等原因不能就業或不能充分就業,其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有條件的另一方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離婚造成生活水平明顯下降或身心嚴重傷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方給予補償。
(五)解決過錯損害賠償難的局面,提出應對措施 首先,對證明“與他人同居”這一事實的證據採信上要從寬把握。在女方舉出初步證據和損害後果後,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證據如相關照片、錄像、書信、手機短信息、悔過書、證人證言等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行為。
如男方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則對女方提供的證據予以採信,推定其存在過錯行為。另外,因為該類案件中公開取證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證據一般都是偷拍、偷錄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對於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證據法官應當採信,作為定案的證據。
其次,應當適當擴大司法解釋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婚姻關係不是單純的財產關係、契約關係,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關係或倫理關係。夫妻關係中一方對他方享有絕對的、排他的、專有的感情寄託及性權利。實踐中有的男當事人雖未“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與婚外異性存在著經常性的不正當性關係,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女方的權利,男方應當給予女方損害賠償。
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大多不願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應針對證人不願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
對於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做工作後仍不到庭作證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六)要普及法律知識,加大婦女維權力度 應大力普及法律知識,加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採取多種形式,讓廣大群眾特別是婦女對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規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婦女是創造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偉大力量,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程度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之一,是社會性別平等的基本要求,對離婚女性來說也是如此。然而,由於歷史傳統和立法技術的原因,我國婚姻立法中的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相對比較薄弱,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給離婚婦女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本文對此問題給予關注,從社會性別視角對《婚姻法》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關注離婚婦女權益,不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的體現,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單親家庭中成長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需要我們的不斷努力,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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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在家庭中的付出舉足輕重,顯而易見,任何人對這點都不可否認:

1、生理:女人具有孕育生命的奇妙本能與強大能力,是家庭社會人類的重要傳承守護者。雖然生命是男女的共同結晶,但女性身體是生命直接的養育地,從受孕懷胎分娩哺乳撫養,乃至長大後結婚生子,都充滿母親的辛勞血汗。

2、心理:女性細膩溫潤的心性,對委以終生的親密伴侶、必全力照顧支持;對辛苦孕育的至親骨肉,必精心愛護教育。

3、犧牲:在操持家庭,照顧愛人,養育孩子的過程中,女人捨棄了太多生活享樂、學習提升、工作機會。在她們眼裡,家庭是最重要的!遠比其他形式的浮華追求,更有意義價值,也更讓她們安樂幸福。

都說女人是地,孕育了一個家庭的血脈生長。男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應由衷敬重且愛護女性!這是道德的基本良知。

但也應有必要的法律保護,才能根本維護女性的利益:

1、女人為家庭的重要付出,雖無直接經濟來源,但其隱性資產不容忽視;

2、強烈保護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若受不公正對待,法律應予以保護;

3、男人有義務為女性對家庭的付出,給予相應經濟支持供給;

4、夫妻雙方均有撫養孩子成長的義務,女人要工作,男人應支持,並共同承擔養育孩子的義務;

5、家庭財產共有,無論誰掙;

6、離婚應公正分割家庭財產;

7、問題一方應給予對方補償;

8、孩子撫養權優先考慮女性,男性應承擔經濟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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