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敗名裂!律師被判刑吊證:向法檢多次行賄高達123萬元

導讀

律師本是促進法律正確實施的維護者,也是保障社會法治公平正義的參與者。那些為冤假錯案得以糾正,而殫心竭慮、奔走疾呼的律師受人敬仰;那些為改進法律法規,積極參與國法修正,煞費苦心、撰文釋法的律師美名揚。然而,也有一小部分律師卻心術不正,不尋求在法律基本功上提升自我,反而與司法者“勾兌”,藉以影響案件的正確走向,令同行所不恥,最終也身陷囹圄,後悔莫及。

近日,司法部官網通報,這名律師因犯行賄罪受到刑事處罰被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在從事律師執業期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相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123萬元人民幣。

陳某某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宜良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雲0125刑初85號

公訴機關宜良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雲南方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住昆明市盤龍區。因本案於2017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西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段克欽,雲南雲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宜良縣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公訴科刑訴(2017)6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2018年3月1日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報請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三個月,因案情複雜,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兩次延長審限。宜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李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段克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在從事律師執業期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相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123萬元人民幣,其中: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某1行賄50萬元人民幣;向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某1行賄46萬元人民幣;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文晶行賄12萬元人民幣: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苟有祥行賄15萬元人民幣。具體如下:

1、2009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審理的陳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中陳某的辯護人期間,為了讓陳某能被判處緩刑,陳某某送給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苟有祥(陳某等人尋釁滋事案的審判長)

15萬元人民幣

2、2013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某等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普通貨物、物品罪案彭某的辯護人期間,為協調彭某判處緩刑,陳某某送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某120萬元人民幣,送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某120萬元人民幣

3、2013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五庭審理的李某2等人故意傷害案二審中李某2的辯護人期間,為了讓李某2在二審中被從輕判處,陳某某送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某13萬元人民幣,請楊某1從中進行協調。

4、2015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川信託有限公司訴雲南綠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民事案件雲南綠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期間,陳某某送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某120萬元作為介紹案件的感謝。

5、2015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某2等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中楊某2的辯護人期間,為了對楊某2從輕判處,陳某某送給擔任楊素梅一案審判長的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某120萬元人民幣

6、2016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曹某等人開設賭場罪中曹某的辯護人期間,為了讓曹某被判處緩刑,陳某某送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某14萬元人民幣,請楊國暉利用職務便利幫忙向盤龍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協調對曹雋判處緩刑。

7、2016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安寧市肖某文賭博案中肖某文(肖紅)的辯護人期間,在該案移送安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陳某某找到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文某,請文晶幫忙找安寧市人民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協調,之後送給文某1萬元人民幣

8、2016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擔任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雲銅詐騙案中申某的辯護人期間,陳某某找到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文某,陳某某請文某幫忙打聽過問該案,為了對文某表示感謝,送給文某

3萬元人民幣

9、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五華區王某“李某3等人開設賭場案”中尹某的辯護人期間,在案件移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陳某某找到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文某,請文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忙打聽過問案件。後文某告知陳某某該案中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數及姓名。為了表示感謝,陳某某送給文某6萬元人民幣

在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時,為了讓該案儘快移送起訴到法院,被告人陳某某又請文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忙過問該案。案件起訴到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之後,為了表示感謝,陳某某送給文某2萬元人民幣

在該案進入審判階段時,被告人陳某某為了讓尹某被判處緩刑,陳某某送給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某16萬元人民幣,請李躍明幫忙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協調。

10、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某3等人非法經營案的辯護人期間,為了讓楊某3被判處緩刑,送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楊某

13萬元人民幣,請楊國暉利用職務便利幫忙找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協調。

被告人陳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向楊某1、李某1、文某、苟有祥行賄的犯罪事實,並揭發朱吉文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前科查詢、律師事務所情況說明、執業許可證、合夥人會議決議、律師證、幹部任免審批表、登記表、任職、免職、退休的通知、委託書、相關法律文書、撤回函、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立功材料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相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人民幣123萬元,情節嚴重,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立功表現,建議對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段克欽發表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2、家庭情況特殊;3、系初犯、偶犯;4、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司法人員行賄共計123萬元,破壞了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和廉潔性,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行賄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以減輕;被告人陳某某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查證屬實,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陳某某的上述兩個情節,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第1點辯護意見,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採納;第2點辯護意見與案件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採納;第3、4點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某多次向司法人員行賄,且社會影響惡劣,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條件,因此,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監視居住10天,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罰金限期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雲瓊

人民陪審員 高忠英

人民陪審員 洪秀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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