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出台《三门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精神,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发布出台了《三门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原《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三政〔2011〕4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12〕61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等五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该《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对规范文件起草、提高起草质量起到重要作用。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制定机关为市县两级政府的,还明确规定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起草草案应经过起草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等。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强调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领导集体会议讨论。明确了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办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管理、定期清理、考核以及解释等制度。明确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等行为进行追责。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指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由市政府发布出台一个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