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100問(一)

目錄

民商篇

一、合同履行、效力篇 1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1

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 2

3、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怎麼辦? 3

4、由於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3

5、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5

6、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如何履行通知義務? 6

7、疫情對餐飲、旅遊、住宿等服務合同履行有何影響? 7

8、因疫情導致貨物買賣合同遲延交貨的如何處理? 7

二、房屋(經營性用途、住宅用途)租賃、買賣合同篇 9

9、商業用房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能否以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而拒付租金? 9

10、對於為了特定目的在特定時間進行相關經營或宣傳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繫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11

11、承租人租賃房屋經營餐飲,租賃合同簽訂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將顯著增加承租人損失,承租人能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12

12、所有經營性用途的承租人,可否依據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14

13、個人承租用於日常居住的房屋,能否依據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或解除租賃合同? 15

14、租賃期限屆滿,但由於疫情管控措施的影響,承租人無法按合同約定退房是否仍需要支付租金?疫情過後應如何解決? 17

15、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因疫情影響,買受人可以遲延支付購房款嗎? 18

16、《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疫情原因無法辦理相關手續,致使房屋買賣遲延履行,出賣人和買受人是否需承擔責任? 19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篇 20

17、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構成施工單位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20

18、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工期延誤期間財產損失由誰承擔? 21

19、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可以以受到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為由延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嗎? 23

20、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可以以受到疫情控制措施影響為由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延期嗎? 24

21、受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延期開(復)工期間發生的費用、損失如何承擔? 25

22、受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鋼筋、混凝土等材料價格上漲,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價款嗎? 26

23、受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施工許可證即將到期但工程項目尚未開工的,如何處理? 27

四、勞動用工篇 29

24、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29

25、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30

26、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31

27、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32

28、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33

29、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33

30、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34

31、勞動者在家辦工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35

3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35

33、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6

34、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37

35、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存在的法律後果? 38

五、稅收、社保篇 38

36、疫情期間企業還需要交社保嗎? 39

37、此次疫情能否像2003年非典時期一樣,減、免企業的稅收呢? 39

38、企業為武漢疫情進行了捐贈,國家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40

39、個人也為武漢疫情進行了捐贈,能否像企業一樣減免稅收呢? 42

六、股權篇 43

40、在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的,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如何處理合同的履行以規避各自的風險? 43

41、股權轉讓關係中,本次疫情能否構成股權轉讓義務延期履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44

42、股權轉讓關係中,本次疫情導致的股權轉讓進度延誤期間的財產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45

43、股權轉讓關係中,雙方意圖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相關違約責任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46

44、本次疫情期間,公司自然人股東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如何處理? 47

45、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本次疫情發生前,雙方已經產生爭議的,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的,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48

46、疫情防控期內,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本次疫情發生前,雙方已經產生爭議正在通過訴訟解決,上訴期滿怎麼辦? 49

七、知識產權篇 49

47、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專利申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業務? 49

48、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及時辦理專利、商標業務而導致相關權利喪失的怎麼辦?能否進行補正? 50

49、受疫情影響,哪些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如何主張期限中止?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51

50、當前疫情是否構成防止商標被“撤三”的正當理由? 52

51、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可請求恢復權利的類型有哪些? 53

52、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該怎麼辦理? 55

53、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權利恢復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57

54、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超出相關期限的,可否請求延長期限? 58

55、疫情防控期間,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補正期限能否順延? 59

56、法院疫情期間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指導意見有哪些? 60

八、仲裁訴訟篇 62

57、因疫情耽誤提起勞動仲裁的,應當如何處理? 62

58、因疫情耽誤提起訴訟或者或者申請執行的,應當如何處理? 63

59、因疫情耽誤補充訴訟材料、交納訴訟費、答辯、舉證、調取證據、開庭以及履行生效判決的,應當如何處理? 63

60、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保全申請人無法在保全期限屆滿前續封的,如何處理? 64

刑事篇

一、疫情防控篇 65

6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65

62、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妨害疫情防控措施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66

63、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68

64、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0

65、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0

66、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1

67、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2

68、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3

69、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4

70、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5

二、復工、復產篇 76

7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6

72、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7

73、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78

74、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80

75、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81

76、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83

77、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如何承擔刑事責任,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把握好哪些界限? 84

78、在疫情還未徹底解除之前,企業復工復產後,但對企業未做好必要的疫情防控工作,導致疫情擴散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86

79、僱主或用工的單位哪些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87

80、復工復產後,企業或物業管理人員故意洩露、傳播因疫情防控所獲取的個人隱私信息,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89

行政篇

一、公共安全管理篇 91

81、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可依法採取哪些措施? 91

82、在新冠肺炎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是否有權採取隔離等緊急措施? 93

83、疫情防控期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有哪些工作職責? 96

84、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檢查職責? 100

8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是否有權徵用防疫物資? 102

86、新冠肺炎暴發時,政府相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及時公佈疫情,瞞報、謊報、緩報的,如何處理? 103

87、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洩露配合登記、調查後的個人信息,以及因治療獲取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05

88、發現新冠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109

89、各級政府做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 110

二、市場監督管理篇 111

90、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互相串通、操作市場價格、故意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11

91、疫情防控期間,在發佈涉及口罩、消毒產品、防護工具等商品的廣告中肆意誇大和編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廣告和商業宣傳中宣稱產品可以防治突發傳染病等虛假廣告行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14

92、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要求的相關醫療器械;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醫用防護口罩、消毒液、醫用防護服等產品的,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17

93、企業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19

三、治安管理處罰篇 121

94、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的單位或個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21

95、疫情防控期間,拒不服從、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應急處理措施,以及政府調配口罩、消毒水等緊急物資調控措施的單位或個人,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22

96、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志願服務者等,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24

97、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26

四、公共衛生防治篇 128

98、疫情防控期間,單位或個人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28

99、疫情防控期間,在火車、高鐵、車、船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有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公共交通運輸企業應如何處理,未能採取防控措施的,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33

100、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35


民商篇

一、合同履行、效力篇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不能預見。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2、不能避免。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並採取措施,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3、不能克服。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大面積爆發,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出臺封城、實施交通管制、延長假期等行政行為,這些行政行為根本無法預見。並且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

答:是否可以免責應當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確認。

疫情已經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已經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對於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方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簽訂合同以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後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並非由於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怎麼辦?

答: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由於此次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為三種情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暫時不能履行。根據每份合同的特點以及目的,在此種疫情下,各份合同所處情況不同。

其次,不能履行的類型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發生後,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證明義務。應當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應當採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儘量採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並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如果由於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並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後由於未採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5、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答:可以援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賃合同》為例,如果企業作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復工的影響,很長時間不能開業,給其造成了較大損失。疫情不能預測,也無法避免,繼續履行合同,讓損失完全由承租方負擔有違公平。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援用公平原則具有較大的訴訟成本。應當首先看《租賃合同》,合同中如果對出現不可抗力減免租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據“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本次疫情對商家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租戶可以根據影響力的大小,與業主協商部分或全部減免租金。當然,最終是否減免,或減免多少,還需雙方協商確定,但並不代表租金一定要減免。

商家還可以以情勢變更,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這裡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的情況)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6、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如何履行通知義務?

答:通知義務不難理解,是指在不可抗力出現並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後,無法履行的一方需要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合同裡對於及時通知有明確期限約定的,應當按時通知,通知方式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方式通知,如果沒有約定,建議採用諸如快遞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予以通知式較為適宜。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7、疫情對餐飲、旅遊、住宿等服務合同履行有何影響?

答:這幾類合同受到本次疫情衝擊較為嚴重,提供服務的一方如在疫情發生前未履行完畢主要義務,那麼疫情發生後,基本上無法再繼續履行主要義務,因此這幾類合同因疫情影響導致提供服務方無法履行主要義務的,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疫情發生前,提供服務方已履行完畢了主要義務,那麼接受服務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合同無需解除。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8、因疫情導致貨物買賣合同遲延交貨的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影響或者防控措施導致賣方不能向買方按時交付的,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減免遲延履行責任或解除合同。

具體而言,企業因疫情而停工停產,導致無法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如果合同並非不能履行或者遲延交貨未導致對方當事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未對相對方明顯不公平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對方當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通過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減輕或免除違約方的責任,同時對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損失承擔比例。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房屋(經營性用途、住宅用途)租賃、買賣合同篇

9、商業用房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能否以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而拒付租金?

答:不能。但承租人與和出租人可以協商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不能以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由拒付租金。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條、《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租賃合同而言,疫情造成的租金損失的分擔應符合公平原則。由於疫情是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均無法預見並克服的因素,所以當承租人受疫情影響,難以維持正常營業,進而造成承租人資金緊缺,按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存在嚴重困難時,如果將疫情帶來的全部租金損失均由承租人一人承擔,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故承租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與出租人協商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若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第五條【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10、對於為了特定目的在特定時間進行相關經營或宣傳的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繫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答:可以解除合同。

本次新型冠肺炎疫情事件是承租人和出租人都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也無力改變的事件,從法律角度來看,此次疫情可以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

對於為了特定目的在特定時間進行相關經營或宣傳的短期租賃合同,比如春節期間租用某地舉行美食節、展銷會等活動的情形。由於其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在春節期間或其他特定期間進行短期的經營宣傳等活動,而此次疫情導致全國多地實行封閉式管理,這類租賃合同的合同目的顯然無法實現,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合同雙方均可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使解除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1、承租人租賃房屋經營餐飲,租賃合同簽訂後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將顯著增加承租人損失,承租人能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答: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下去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這種情況應適用我國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處理。承租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的規定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

(二)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租賃合同無法履行。這種情況屬於我國民法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解除合同。

(三)新冠肺炎疫情與非典疫情同屬於性質相同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可參照非典疫情的相關規定。2003年最高法院的(法〔2003〕72號)文件規定: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礙明確依照情勢變更及不可抗力處理。

綜上,無論是將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礙依照不可抗力事件處理,還是適用情事變更予以處理。承租人都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12、所有經營性用途的承租人,可否依據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不能。不可抗力在房屋承租人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租賃合同中的適用前提是,不能履行給付租金和返還租賃房屋的民事義務,但這兩項義務並非不能履行。故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不應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一)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要根據情況而定。對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的法律定性,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就是看其對房屋承租合同義務履行障礙的大小,是不能履行,還是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客觀情況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定性為不可抗力。如客觀情況並不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定性為情勢變更。根據上述分析,新冠肺炎疫情或政府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只有看其對具體租賃合同履行義務的影響力程度進行分析,方可得出結論。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房屋承租人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故房屋承租人的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租金並歸還房屋,即金錢給付義務和房屋返還義務。顯然這兩個義務,都不是不能履行的合同義務,就好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故,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受疫情或者政府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管制措施的影響,均不得適用不可抗力免除租金或解除合同。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3、個人承租用於日常居住的房屋,能否依據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或解除租賃合同?

答:

不能,但可以跟房東協商。

只有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才能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對於普通個人承租用於日常居住的租賃合同,本次疫情橫跨春節期間,無論疫情是否發生,春節期間都不會影響居住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即使是疫情發生後,對於短期的遲延復工、延長春節假期,也不會造成大部分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因此,作為個人承租人用於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上講不能因此強制要求房東減免房租。不過,承租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與房東協商,看房東是否同意減免或延長交租時間。

但是,目前湖北省各市還沒有解除封城措施,部分人員可能被困甚至感染肺炎,該種情形要區別對待。對於圍困在湖北省的個人承租人,如果因政府措施導致長期無法返還或因感染未能康復,導致長期無法居住、使用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承租人的規定,可以要求減免或根據情況解除租賃合同。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14、租賃期限屆滿,但由於疫情管控措施的影響,承租人無法按合同約定退房是否仍需要支付租金?疫情過後應如何解決?

答:視情況而定。

(一)對於租賃期限已屆滿,但是由於疫情的影響,承租人無法搬離,仍需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情形。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仍需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另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租期不明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待疫情結束,自其能搬離該住宅之日起即可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需要給承租人合理的期限,履行法定通知義務。

(二)對於租賃期限已屆滿,承租人不再需要租住租賃房屋,但因疫情影響,不能將全部物品搬離租賃房屋,是否仍需支付租金的情形。因本次疫情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承租人可與出租人協商減免租金,待疫情結束將所有物品搬離租賃房屋。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租期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15、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因疫情影響,買受人可以遲延支付購房款嗎?

答:原則上買受人應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支付購房款,不應當免除其遲延付款責任。但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協商遲延付款。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支付方式日益豐富、便利,付款義務的履行並不需要必須到公共場所予以辦理,故即使買受人受疫情影響入院治療、被隔離,其仍可支付或者委託他人支付購房款,依據《合同法》第八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支付購房款。買受人要求因受疫情影響延期支付購房款,不應當予以支持。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合同法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6、《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疫情原因無法辦理相關手續,致使房屋買賣遲延履行,出賣人和買受人是否需承擔責任?

答:根據《民法總則》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買賣雙方不可歸責於雙方原因,導致合同遲延履行的,買賣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因房屋買賣可能涉及到貸款審批、過戶登記、房屋交付等諸多手續。如貸款審批需雙方提交相應貸款材料、銀行審批、面籤,網籤等諸多程序;而房屋過戶亦需雙方到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目前無網上辦理服務)。因疫情影響,相關機構無法正常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合同履行遲延,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雙方均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因疫情影響出賣人被採取限制措施或因小區採取管控措施導致遲延交付房屋的應屬於不可抗力,亦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篇

17、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構成施工單位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答: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合同當事人均可以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主張免除責任。

本次疫情發生導致施工單位無法按期完成竣工,但是該工期延誤不可歸責於施工單位,因此,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特殊約定,施工單位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主張免除工期延誤責任。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8、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工期延誤期間財產損失由誰承擔?

答:施工單位與發包人如雙方對此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遵從雙方約定履行,如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施工單位停工的費用損失承擔有示範條款或者規定,應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但是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施工單位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以及趕工費用應當由發包人承擔。但是,如果施工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擴大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就擴大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版)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9、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可以以受到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為由延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嗎?

答:支付工程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屬於金錢債務,即使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屬於不可抗力,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影響金錢義務的履行,除非是特殊情況下,必須到銀行辦理,而銀行又因疫情暫停營業的,否則,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原則上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

如果發包人確實因疫情影響到其對房屋的銷售,未能及時回款,客觀上導致其無法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的,可以主動與承包人進行協商,爭取一定的寬限期,就款項的延期支付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

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0、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可以以受到疫情控制措施影響為由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延期嗎?

答: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受疫情影響,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很容易受到阻礙,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情形,施工單位需自建設單位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在本次疫情中,若因交通管制、人員隔離等情形無法及時前往法院或仲裁機構,建議及時委託律師通過其他方式起訴或申請仲裁,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若法院未開通網上、郵寄立案渠道,或因疫情暫停受理案件,應在規定期限先以發函方式對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並及時與法院溝通,申請順延起訴期限。否則相關建設工程價款的實現可能會收到嚴重的影響。

具體規定:

《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1、受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延期開(復)工期間發生的費用、損失如何承擔?

答:如雙方對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延期復工有約定,則按約定方式承擔。如雙方對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延期復工沒有約定,延期開(復)工期間發生的費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程項目現場的機械設備、建築物資等租賃費,現場留守人員人工工資等照管費用和採取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甲供材料不能運抵現場的倉儲等保管費用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協商處理。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2、受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鋼筋、混凝土等材料價格上漲,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增加工程價款嗎?

答:這個問題要分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雙方約定的是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且疫情預防控制措施所造成的影響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則承包人、實際施工人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增加工程價款,應按雙方的約定方式處理。

另外一種情況是雙方約定的雖然是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但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不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的,國家法律法規層面目前較少涉及此種情形下的工程費用調整問題。參考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發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屬於建設單位的風險。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設備材料價格上漲的費用主要由發包人承擔較為合理,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後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費用的承擔比例。

具體規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23、受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影響,施工許可證即將到期但工程項目尚未開工的,如何處理?

答:《建築法》規定,發包人(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否則施工許可證到期自行廢止。因此,建設單位應在施工許可證到期前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延期。

但也有一些地方住建部門為應對此次疫情中施工許可證即將到期的問題而發佈了相應文件,對疫情期間即將到期的施工許可證進行了展期。如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延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的通告,對於已取得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繼續有效,有效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後三個月。

具體規定:

《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延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的通告》: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為緩解疫情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的影響,對於已取得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繼續有效,有效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後三個月;仍未開工的,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在此期間施工許可證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用工篇

24、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答:根據企業是否復工實際情況計發工資,具體如下:

(1)企業因疫情防控未復工情形下:

1.24-2.23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不建議2.3-2.9期間安排帶薪年假等;在2.10-2.23期間可安排帶薪年假、倒休等(應主動告知員工)。

2.24及之後:按照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生活費;不可安排帶薪年假、倒休等。

(2)企業在疫情期間安排員工上班情形下:

1.25-1.27春節法定節假日上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300%支付加班工

1.24、1.28-2.2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200%支付加班工資;或以後安排倒休。

2.3-2.9延遲復工期內上班:2.3-2.7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2.8-2.9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200%支付加班工資。

2.10及之後,正常支付工資和休息休假。

具體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5、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答: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當地政策安排復工,不得違反政府規定強行復工。除非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否則,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員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發生員工感染,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將會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30日發佈的《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復業的通知》規定,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消殺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安排職工正常到單位上班。

對確因工作需要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正常到單位上班的職工,各企業應當對其加強體溫檢測和健康防護,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做到防護工作全員覆蓋。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26、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7、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視情況而定。

(1)如果勞動者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因此被隔離不能按時返崗復工,不能按照曠工處理;且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2)若勞動者在武漢或其他被封地區無法外出,則該種情況下勞動者未按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不能按照曠工處理;(3)除上述情況外,勞動者未按時返崗復工,則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8、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29、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採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

(1)不可單方決定,需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2)均可採取小時計酬方式;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折算)

(3)儘量採取書面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如有困難可採取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並需得到員工確認同意;

(4)要發揮工會和職代會動員員工、民主協商的作用;

(5)雙方協商或員工主動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免用人單位應向員工支付的工資、生活費等,與企業共同面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困難。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0、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不屬於工傷,因為該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工傷範疇。

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1、勞動者在家辦工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有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為防止疫情擴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以在線辦公、家中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在家辦公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如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與履行工作職責有直接關係,則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如發生勞動者在家辦公期間猝死的情形,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存在認定為“視同工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能。

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能。

除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33、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視勞動者行為情節輕重,分情況處理。

如勞動者的行為情節較輕,經勸說、教育其停止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其不服從管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4、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分情況支付:

(1)在患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時,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上述期間屆滿後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和企業規章制度,醫囑休息時間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資,醫囑休息時間長的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如勞動者不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則需與勞動者溝通是請事假還是年假,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辦理相關流程後支付對應工資;勞動者未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拒不溝通又不提供勞動的,按曠工處理。

具體規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上述期間屆滿後,企業應根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分情況(病假、年假、事假、曠工等)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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