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參加純玩團卻被強迫購物,經查知名旅行社竟是“冒牌貨”

近日央視曝光跟團遊的新陷阱,銷售人員假冒珠寶店“富二代”坑人。5月21日,廣東省消委會也曝光一宗旅遊消費投訴,不但純玩團強迫購物,就連消費者報名的旅行社都是冒牌貨。

今年4月,廣東省消委會共接待來訪、接受投訴諮詢991人次,其中接到消費者投訴433件,同比分別上升15.9.%、8.25%。按類別劃分,互聯網服務類居首,佔投訴總量的41.34%,其次為銷售服務類、家用電子電器類。旅遊服務類投訴7件,佔投訴總量的1.62%。

▍案例:788元港澳三日遊 純玩團強迫購物

消費者金先生在網上看到宣稱是某知名旅行社深圳分社的港澳三日遊宣傳,出於對該旅行社的信任,金先生報名參加了價值788元的港澳三日遊套餐。

到達深圳後,金先生與該旅行社陳先生簽訂了旅遊合同,合同中明確該團為純玩團,無任何購物安排,金先生當即支付了1600元現金。

第二天金先生如約前往口岸,由兩名導遊帶團出境。到達香港後,金先生髮現旅遊團的實際情況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如乘坐的是破舊中巴車,而非合同約定的旅遊大巴車,且車上人滿物多。導遊更是無視純玩團的合同承諾,將一行人帶至珠寶店,強制購物。無奈之下,金先生被迫購買了最低價的所謂14K金項鍊,花費2473元人民幣。

▍欺詐消費者的旅行社竟是“冒牌貨”

金先生認為旅行社的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遂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接訴後,省消委會第一時間與該旅行社取得聯繫。

經向旅行社調查核實,發現根據金先生提供的旅遊合同編號所查詢到的合同是該旅行社2015年的香港遊,而非金先生所簽訂的港澳三日遊,且金先生所籤的合同版本與該旅行社現在使用的版本也有所不同,合同首頁沒有旅行社的對公賬號。

瞭解情況後,省消委會認為這是一起消費詐騙,遂將調查情況告知消費者並建議其報警維權。

▍省消委會點評:不法商家冒名頂替 向公安機關報案

省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中,消費者與商家簽訂的旅遊合同已明確不進行任何購物,但在實際遊覽中卻仍被迫進行購物消費。旅行社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已然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且承擔違約責任。

但由於消費者實際參報的旅行社並非其投訴的旅行社,而是由不法商家或者個人冒名頂替,調解工作無法繼續開展。鑑此,省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司法途徑繼續維權。

▍消費提醒:遊客自覺抵制低價遊 勿輕信網站彈窗廣告

在此,省消委會也提醒消費者在參團旅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遊,謹防消費陷阱及消費詐騙。二是學會辨認正規旅行社廣告,不要輕信網站隨意彈出的促銷廣告。規範的旅行社廣告,須註明旅行社的名稱、許可證號、業務經營範圍、地址等詳實內容,不規範的旅行社廣告往往缺少上述內容。三是選擇信譽高的正規旅行社進行報名。查看旅行社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證照是否齊全,確認是否具有旅行社主體資格,且應選擇官方網絡渠道或者正規門店報名,謹防釣魚網站。四是簽訂規範的書面合同。在簽署旅遊合同前,應仔細瞭解合同內容,明確旅遊團費、行程安排、食宿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重要問題。五是謹慎選擇付款途徑。務必選擇官方付款渠道進行支付,切勿私下向個人支付團費。六是注意留存證據。索要和妥善保存發票或收據、合同、旅遊行程單、支付或轉賬記錄等重要證據,日後一旦發生糾紛,可作為維權憑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以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李大林 通訊員 粵消宣

頭圖:資料圖,4月29日,香港銅鑼灣一帶人潮湧動。@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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