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金融綜合年利率高達60%多,卻還堅稱自己符合我國法定利率

捷信金融綜合年利率高達60%多,卻還堅稱自己符合我國法定利率

捷信金融綜合年利率高達60%多,卻還堅稱自己符合我國法定利率


近日,我們接到一個河南債務人的求助表示,她在捷信金融貸款9900元,實際到賬是9900元,一共分期24期,每期還款668.87元,全部還款高達了16900元,也就是說24期高達7000元的利率。

主要的是,她在捷信金融貸款是通過捷信的業務員,申請貸款的手續費高達2000多元,目前他已經還了19期,一共還款了12780.53元,現在卻還要他再還6期。

我們看到在捷信的電子合同上明確“折算年化綜合息費率是36% ”,而在這“折算年化綜合息費率 ”下面卻還提示“月貸款利率1.750%”“月客戶服務費率1.250%”,也就是說借款人除了承受36%的綜合利率,還要承受月貸款利率1.750%月客服服務率1.250%的各種費用,總體年利率超過60%以上。

捷信金融綜合年利率高達60%多,卻還堅稱自己符合我國法定利率

捷信金融綜合年利率高達60%多,卻還堅稱自己符合我國法定利率


而在還完19期(摺合:12780.53元)後,我們今天下午致電了捷信客服官方電話,但是捷信官方客服卻一直堅稱自己的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為民間借貸的利息劃定了兩條界限,設置了三個區間: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但是根據借款人反映,借款人在捷信金融門店辦理貸款的時候明確的表示利率不超過24%,甚至在借款認貸款的時候拒絕讓借款人查閱電子合同等行為,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

但是,借款人在捷信金融門店辦理貸款的時候明確的表示利率不超過24%,甚至在借款認貸款的時候拒絕讓借款人查閱電子合同等行為這樣的行為已經形成欺瞞消費者的事實,主要的是,在整個貸款過程中捷信金融門店業務員均沒有向借款人詳細講解利率的問題,故而不形成雙方在利率上的約定。

其次,捷信金融在電子合同中綜合利率就高達36%,並沒有計算服務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甚至捷信金融門店業務員收取的代辦費用也沒有明確算進來,主要的是,在綜合利率高達36%的同時,捷信金融的電子合同中還產生了1.750%月利率和1.250的服務費用,如果這樣計算的話,捷信金融的綜合年利率就高達了60%多,但是在我們和捷信客服溝通的時候對方卻堅稱捷信的利率是不超過24%的,這說明捷信客服隱瞞了服務費用和其他的費用,形成了一個“欺騙消費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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