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金融综合年利率高达60%多,却还坚称自己符合我国法定利率

捷信金融综合年利率高达60%多,却还坚称自己符合我国法定利率

捷信金融综合年利率高达60%多,却还坚称自己符合我国法定利率


近日,我们接到一个河南债务人的求助表示,她在捷信金融贷款9900元,实际到账是9900元,一共分期24期,每期还款668.87元,全部还款高达了16900元,也就是说24期高达7000元的利率。

主要的是,她在捷信金融贷款是通过捷信的业务员,申请贷款的手续费高达2000多元,目前他已经还了19期,一共还款了12780.53元,现在却还要他再还6期。

我们看到在捷信的电子合同上明确“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是36% ”,而在这“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 ”下面却还提示“月贷款利率1.750%”“月客户服务费率1.250%”,也就是说借款人除了承受36%的综合利率,还要承受月贷款利率1.750%月客服服务率1.250%的各种费用,总体年利率超过60%以上。

捷信金融综合年利率高达60%多,却还坚称自己符合我国法定利率

捷信金融综合年利率高达60%多,却还坚称自己符合我国法定利率


而在还完19期(折合:12780.53元)后,我们今天下午致电了捷信客服官方电话,但是捷信官方客服却一直坚称自己的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但是根据借款人反映,借款人在捷信金融门店办理贷款的时候明确的表示利率不超过24%,甚至在借款认贷款的时候拒绝让借款人查阅电子合同等行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但是,借款人在捷信金融门店办理贷款的时候明确的表示利率不超过24%,甚至在借款认贷款的时候拒绝让借款人查阅电子合同等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形成欺瞒消费者的事实,主要的是,在整个贷款过程中捷信金融门店业务员均没有向借款人详细讲解利率的问题,故而不形成双方在利率上的约定。

其次,捷信金融在电子合同中综合利率就高达36%,并没有计算服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甚至捷信金融门店业务员收取的代办费用也没有明确算进来,主要的是,在综合利率高达36%的同时,捷信金融的电子合同中还产生了1.750%月利率和1.250的服务费用,如果这样计算的话,捷信金融的综合年利率就高达了60%多,但是在我们和捷信客服沟通的时候对方却坚称捷信的利率是不超过24%的,这说明捷信客服隐瞒了服务费用和其他的费用,形成了一个“欺骗消费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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