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涉疫情個人信息洩露 兩地公安做出行政拘留處罰

打擊涉疫情的造謠之外,對洩露隱私的懲處,也開啟了序幕。


海量涉疫情個人信息洩露 兩地公安做出行政拘留處罰


衛生局副局長遭黨紀立案調查;副鎮長遭全縣範圍內通報批評;前社區醫療服務人員被行政拘留10日。近日,湖南、江西、內蒙古、山西四地,分別曝光了洩露涉疫情個人信息案例。其中,內蒙古、山西公安對洩露者做出行政拘留處罰。


《中國經營報》記者早前曾注意到,某地曾洩露出近千人防疫信息名單,有人曾因從武漢歸鄉遭到電話騷然,苦不堪言。對於內蒙古、山西警方做出的拘留處罰,多數網友表示支持。


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周筱贇告訴記者,對於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周筱贇同時提醒,出於防疫需要,公眾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信息徵集工作,若拒絕或躲避申報,則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副局長洩露隱私被調查


據《人民日報》報道,1月28日,益陽市多個小區業主微信群出現“關於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內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


經查,1月28日8時35分,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舒慶國,通過微信將上述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財評股工作人員段君飛。15分鐘後,段君飛將該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監督股股長鄧偉。


鄧偉則將報告轉發至其親戚群 (群成員47人)。隨後,該群成員徐燕(龍洲小學教師)將報告轉發至某業主群(群成員245人)。隨即,涉及章某某的隱私信息被迅速傳播。


據報道,事發後,舒慶國等四人主動接受調查,認錯態度較好。經益陽市紀委市監委同意,赫山區紀委監委決定對舒慶國予以黨紀立案調查,對段君飛、鄧偉給予誡勉談話;由相關部門對徐燕給予通報批評。


無獨有偶,江西資溪縣也出現類似案例。據資溪縣紀委監委通報,1月29日上午,鶴城鎮分管衛生工作的副鎮長曹某,將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陳某密切接觸的29人個人信息,梳理製作成電子錶後,發給了疫情防控相關責任人員和鶴城鎮瀘聲村民兵連長周某。


1月30日下午,周某擅自將該錶轉發至某個人微信群(群成員196人)和魏某、陳某。不久,該信息被迅速傳播。經資溪縣紀委研究決定,對曹某在全縣範圍內通報批評,由鶴城鎮紀委對周某給予誡勉談話,並要求其作出深刻檢查。


內蒙古鄂爾多斯、山西臨汾兩地則出現行政拘留案例。其中,山西臨汾56歲的姚某紅,擅自將微信內部工作群中嚴禁轉發的“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轉發至其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導致相關人員隱私洩露。臨汾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法對姚某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據鄂爾多斯東勝區警方信息,2月1日,東勝區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將涉疫情排查人員名單發送至內部工作群,被群內的非工作人員王某(男,33歲,東勝區籍貫,曾在該社區內開展社會醫療服務工作)擅自對外轉發至3個社會群眾微信群,導致個人信息洩露。


2月2日,東勝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記者注意到,上述兩例中所涉法律內容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政府人員洩露應從重處罰


早前,記者曾發現山東、江蘇等地出現大量涉疫情個人隱私信息洩露,數量達數千條。一位被洩露個人信息的人士告訴記者,其從武漢返鄉後,即被當地公安要求前往醫院檢查並登記信息,次日,當地街道辦等部門曾聯繫問詢,但之後其個人信息即出現在多個微信群中。


網絡平臺上,近期關於涉及疫情的個人信息洩露抱怨較多,有網友稱,其個人電話號碼洩露後,曾遭到陌生人騷擾,苦不堪言。一邊是控制疫情的工作,需要收集一些個人信息,另一邊,卻出現海量涉疫情個人隱私信息洩露,這令網友感到困惑。


“這種隱私洩露,勢必加大疫情信息統計與收集的難度,嚴重影響疫情的防控工作。現在各地返鄉人員紛紛回城,很多來自疫源地的人員,由於擔心自身隱私安全,而拒絕乃至躲避申報正常防疫所需的信息,這會導致防疫工作出現漏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周筱贇告訴記者:“如果明知自己感染,仍拒絕或躲避申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點就是三年,最高可判死刑;如果並不明知,則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周筱贇建議,衛生防疫部門必須採取嚴厲的措施,保護申報人員的個人隱私,否則將加劇公眾對政府機構的不信任,不利於後續信息採集和相關措施推進。


周筱贇指出,對於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中含徵信信息、財產信息的達到50條以上,含住宿信息、健康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達到500條以上,其他信息達到5000條以上,應追究刑事責任。


“顯然,上述疫情個人信息應當以500條來作為入刑標準。對於政府機構人員擅自在微信群發佈湖北籍人員名單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53條的規定,這是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應從重處罰。”周筱贇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