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當前,外向型企業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防範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國內國際各項管控措施不斷升級,經濟活動尤其是對外經貿領域所受影響正日益顯現。為幫助外向型企業防範和應對疫情期間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支持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規範及實務經驗,特梳理了企業在戰“疫”期間應注意的主要法律問題,以期對企業有所助益。


戰“疫”當前,外向型企業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防範

全面評估風險,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全力履行合同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得到世界各國法律的普遍承認,被稱為“帝王條款”,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維護合同效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面對此次疫情,企業應全面評估其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的影響,能夠履約的要盡最大努力維護合同正常履行。

誠信方能長久,建議企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切不可借疫情之機惡意不履行合同,並試圖逃脫違約責任。

正確理解“不可抗力”免責條件

近日,“不可抗力”成為“網紅”條款,可見它在此次疫情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我國及主要貿易伙伴國均系《公約》成員國)第7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這一規定類似於國內法的不可抗力條款。可見,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對合同當事人來講,是指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也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貿促會認為,本次疫情本身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該不可抗力事件能否成為企業免責事由需要個案分析。首先,能否免責關鍵在於該事件是否確實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雖然有疫情發生,但我國並沒有在國家層面上一律禁止企業開工,有條件開工的企業或者政府鼓勵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其次,企業在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時,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通常包括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及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最後,企業要將受不可抗力影響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措施減少損失。《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公約》第79條第4款也規定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及時通知的義務。如果不及時告知,這種免責事由將不被司法機關認可,因未告知導致對方沒有及時減損的,要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基於上述理解,建議確實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企業保留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證據,並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同時可以向貿促機構申請開具不可抗力相關事實證明。不可抗力相關事實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證明行為,是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出具後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該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認可,在域外具有很強的效力。

正確理解適用“情勢變更”的條件

對受疫情影響尚未達到不可抗力程度的企業而言,如果為履行合同而開工,顯然會使其處於極度危險之中,可以考慮援引情勢變更原則免除履行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建議企業在援引情勢變更原則免責時,要有證據證明該企業位於疫情嚴重的地區或企業周邊有確診病例等情況,正常開工可能會極度危及員工身體健康。

積極聯繫貿促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在國際商事活動中,貿促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在國際上有較強的權威性和較高的認可度。為保障北京市企業及時辦理國際商事認證業務,幫助企業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措施而與外商發生的爭議,北京市貿促會在疫情防控期間繼續為企業提供國際商事法律服務,包括申辦出口貨物一般原產地證明書、自貿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國際商事證明和代辦領事認證業務等。

建議企業根據需要及時申請開具相關證明,努力維護國際商事活動正常開展,降低風險。

主動積極與對方當事人溝通

溝通永遠是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如果企業確實存在履行困難,應及時主動與對方取得聯繫,誠懇說明原因,爭取獲得對方諒解,維護良好的合作關係。雙方可協商變更合同履行時間,如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爭取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對方確有損失,可考慮在自身承受範圍內給予對方一定補償。

建議企業本著互利雙贏的原則,積極溝通、化解糾紛。

委託專業人員處理糾紛

專業人士處理專業問題往往會起到良好的效果。國際貿易和投資糾紛具有複雜性、專業性的特點,更需要專業人士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律師的擅長領域各不相同,應選擇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糾紛處理經驗豐富的律師。

建議企業在可承受的成本範圍內委託專業律師。中國貿促會有專門的專家庫,可向企業推薦律師,如企業有需要,可以隨時與中國貿促會法律支援平臺聯繫。

服務企業是貿促會的宗旨,北京市貿促會將全力履行好自身職能,幫助、支持北京市外向型企業渡過難關。

LINK·鏈接

1.防控期間,北京市貿促會法律中心商事認證業務全面推行網上辦、快遞辦,如企業有緊急商事認證事項,可撥打業務專線預約辦理。原產地證書:010—89151758,代辦領事認證:010—89151759,商事證明書:010—89151760,財務:010—89151766,綜合協調:010—89151761、010—89151762。

2.中國貿促法律志願平臺諮詢時間為每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熱線電話:010—88075529、010—88075547、010—88075549。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