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阅读理解

3月2日,我写了一篇《你要知道,凹3的事不只是饭圈和同人圈的事了》,评论者众,我感到受宠若惊,甚至还有个别评论者认为我是某位艺人的黑。坦白讲,我原来是某位艺人的路人粉,但现在,我不是黑,但我现在明确站227。

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到了“自由是有边界的,但创作自由不应有边界”。近日,我读了 在微博发布的文章《“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虽然,我依然认为创作自由不应有边界,但同人创作的确是比较特殊的一个领域,且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我想关于真人同人小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的创作边界,这篇文章说的很清楚,所以我也在此,对自己的这句话做一个补充说明。


我认为,这篇文章主要强调了6点:

1.同人小说用公众人物的名字侵犯姓名权,所以创作最好不要带大名;

2.同人小说一般不侵犯名誉权;

3.为同人小说创作的同人画作不作为小说主体内容或宣传图时,不侵犯肖像权;

4.同人小说不侵犯商品化权;

5.不商用则不涉及不正当竞争;

6.公众人物不追究小透明作者和画手的法律责任值得肯定。


对这部分法律规定还有疑问的朋友,我很推荐这篇文章,说得很详细。


最后,我再补充一点,就算公众人物决定追究写手和画手的相关责任,也是由他本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不是其他任何人。

对《“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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