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危房重建管理新規出爐:住宅類危房原址原樣重建

3月13日,為規範深圳市危房重建行為,消除房屋安全隱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起草了

《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規定》提出,危房重建需徵得本棟全體業主同意,公共配套設施類危房可結合片區需求放寬建設規模,但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棚戶區改造、基本生態線、文物保護、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等相關規定的危房不適用本規定。


深圳危房重建管理新規出爐:住宅類危房原址原樣重建


主要內容及重點說明


(一)關於適用條件和範圍


結合深圳實際,《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適用條件和範圍進行了明確,一是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文件,二是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房且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的房屋。


在適用範圍上,《規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棚戶區改造、基本生態線、文物保護、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等相關規定的危房,從其規定。考慮到具備合法產權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經過兩規、三規等特殊政策處理,而並非執行規劃審批的法定程序,現狀建築難以滿足現行設計規範要求,該類建築不適用本規定。


(二)關於各類危房重建要求


結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危房重建的基礎上,同時兼顧人居環境的提升。《規定》明確住宅類危房,按原佔地面積、原產權面積和原風格進行重建,建築層高可按現行設計標準進行優化設計。單元式住宅重建時可隨主體建築同時申請加裝電梯。辦公、商業和工業廠房類危房,在不突破產權面積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周邊用地條件,對使用功能進行合理整合,優化建築設計。公共配套設施類危房,在滿足城市規劃標準準則和行業規範要求的條件下,可結合片區需求放寬建設規模。


針對所有危房重建項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車位等核增面積。增加的停車位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規定,增加的停車位歸危房所在宗地全體業主共同使用。


(三)關於危房重建徵求意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要求,《規定》明確了危房重建需徵得本棟業主全體同意。增加停車位、架空公共空間、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積涉及宗地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改建的,應當經宗地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關於申報流程


《規定》明確了危房重建分兩個階段申請。


一是方案核查階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與現行規劃的關係、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准文件等環節。


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規定》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優化危房重建行政審批流程,精簡前置條件和申請材料,取消提交建築設計施工圖和施工圖審查合格證的強制要求。


(五)關於《規定》與《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銜接問題


2019年3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出臺,進一步加強了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屋安全隱患治理方面的管理工作。危房的重建包括拆除和建設兩個環節,屬於解危的措施。


《規定》出臺後將進一步完善我市危房的安全管理體系。本《規定》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做出危房重建規劃批准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將審批結果在我市電子證照系統中共享,供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和土地監察部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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