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危房重建管理新规出炉:住宅类危房原址原样重建

3月13日,为规范深圳市危房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

《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规定》提出,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全体业主同意,公共配套设施类危房可结合片区需求放宽建设规模,但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危房重建管理新规出炉:住宅类危房原址原样重建


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


(一)关于适用条件和范围


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是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从其规定。考虑到具备合法产权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经过两规、三规等特殊政策处理,而并非执行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现状建筑难以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该类建筑不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各类危房重建要求


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危房重建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人居环境的提升。《规定》明确住宅类危房,按原占地面积、原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建筑层高可按现行设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在不突破产权面积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优化建筑设计。公共配套设施类危房,在满足城市规划标准准则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片区需求放宽建设规模。


针对所有危房重建项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增加的停车位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三)关于危房重建征求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了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业主全体同意。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应当经宗地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关于申报流程


《规定》明确了危房重建分两个阶段申请。


一是方案核查阶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准文件等环节。


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规定》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危房重建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取消提交建筑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强制要求。


(五)关于《规定》与《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衔接问题


2019年3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方面的管理工作。危房的重建包括拆除和建设两个环节,属于解危的措施。


《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危房的安全管理体系。本《规定》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出危房重建规划批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将审批结果在我市电子证照系统中共享,供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部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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