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對四年前立案違法生育二胎予以處罰,明顯超過規定期限

【摘要】 汪某和劉某某於2007年1月29日登記結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二胎,2014年9月10,x縣x鎮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發現二原告涉嫌違法生育二胎, 2018年7月5日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合計108000元。2019年12月2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於2014年9月10日立案而於2018年7月17日時隔四年方予以徵收,明顯超過規定的期限,應予撤銷。

【關鍵詞】行政訴訟,生育二胎,社會撫養費,行政執法,法定期限

行政訴訟:對四年前立案違法生育二胎予以處罰,明顯超過規定期限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2014年發現涉嫌違法生育二胎,予以立案,於2018年才作出徵收決定,明顯超過行政執法行為規定的期限。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汪某、劉某某與x縣衛生健康局,衛生行政徵收一案行政判決書(2019)x09行終282號”。

二.基本案情

(一)汪某和劉某某於2007年1月2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男孩,2013年11月20日生育二胎女孩。2014年9月10,x縣x鎮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發現二原告涉嫌違法生育二胎,遂予進行調查核實。2018年7月5日,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書面告知汪某和劉某某擬對其作出徵收決定的內容、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但汪某和劉某某並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申請聽證。2018年7月17日, 被告決定按汪某上年度實際收入24000元的2倍及劉某某上年度實際收入30000元的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合計108000元。汪某和劉某某不服,提起訴訟。

三.裁判結果

2019年12月2日法院判決撤銷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四.法院認為:

(一)《x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辦結;6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本案行政執法行為,x鎮人民政府於2014年9月10日立案, 2018年7月17日作出徵收決定,明顯超過規定的期限。

(二)x縣徵決[2014]X4773號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依據是《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經查,該條文只具體到款,並未具體到項,且該條文內容與本案無關。綜上,被訴行政行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

行政訴訟:對四年前立案違法生育二胎予以處罰,明顯超過規定期限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

1、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超過了法定期限。《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均未送達汪某和劉某某本人,違反送達程序。送達證上簽收人不是汪某和劉某某同住家屬。《x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辦結。《徵收社會撫養費立案申請表》載明的立案時間是2014年9月10日,而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的時間,是2018年7月18日,明顯超過了法定期限。

2、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徵收決定書的依據是,《x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適用法律錯誤,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衝突,應屬無效。徵收決定書中認定非法收養,系認定事實錯誤。汪某和劉某某並未提供2017年度實際收入的證據,自認的是2012年的收入,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計算上年度收入缺乏依據,系認定事實錯誤。

(二)答辯意見:

1. 汪某和劉某某違法生育子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依照2012年3月31日修正版《x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徵收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徵收程序合法。2014年x鎮人民政府發現汪某和劉某某違法生育事實,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2. 汪某和劉某某未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x鎮政府於2018年7月4日將案件移送,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於2018年7月5日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依法送達汪某和劉某某,並告知了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提起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和期限。行政徵收不是罰款,不屬於行政處罰的調整範圍,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

(三)律師意見:汪某和劉某某於2013年11月20日在株洲市生育第二個子女,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2012年3月31日修正的《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2年3月31日修正的《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汪某和劉某某生育的第二個子女不符合上述規定,依法應認定汪某和劉某某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行為屬於違法生育。

行政訴訟:對四年前立案違法生育二胎予以處罰,明顯超過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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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政府信息公開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屬性,併兼顧各方利益。2.行政訴訟:不服信息公開答覆而訴訟,抗辯為濫用訴權法院未予採信。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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