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拆遷,被拆遷人不願意就不能強拆了嗎?


諮詢的時候,小編總是建議大家“要想提高拆遷補償,最好不要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籤協議,拆遷方就不能隨意拆房子。”於是就有人認為“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是不是就不能強拆?”


小編告訴大家:首先,對補償安置不滿意,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原因在於: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意味著雙方同意按照協議履行,不能隨意反悔。其次,即便是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還是會面臨強拆,這其中就包括違法強拆和合法強拆。


一、違法強拆


為了加快拆遷進程,有時拆遷方會不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將房屋進行拆除。拆遷方違法強拆是我們難以控制的因素,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我們首先要保護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在此基礎上注意取證。取證後要及時維權。


二、合法強拆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下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不籤拆遷補償還是會被強拆,但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了複議或者訴訟就可以阻止強拆。


最後,小編提示大家,不籤協議,當一味硬抗的“釘子戶”很難能提高補償。維權的事情,向來是宜早不宜遲,晚了,律師也回天乏術。


2020年拆遷,被拆遷人不願意就不能強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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