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即便不夠寬敞、不夠豪華,但因為有最愛的人,也會充滿溫暖的的氣息。倘若家沒了,只剩下一片灰塵。倘若你的房屋被拆遷了,你應該怎麼辦呢?
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制拆除立案調查
對於農民朋友來說,房子就是命根子,非法強制拆除,會要了他們的命,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農民朋友們的情緒就會變得激動,想要用暴力的方式來制止暴力,口角之爭還可能會上升到肢體衝突,造成命案。
這種做法,不僅會使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居民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還會使其人身安全陷入危險的境地。
在遇到房屋被強制拆除的狀況時,正確的做法是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之後,需要履行出警的義務。倘若警察在到達現場之後沒有阻止非法強制拆除的行為,就屬於不作為。
倘若警察由於種種原因沒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後採用書面的形式去縣公安局報警,警方有立案調查破壞公民財產行為的義務,倘若警察不立案,就屬於不作為,當事人能夠採用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當事人也能夠去一趟縣級及以上的公安局,採用書面的形式報警。在這,不建議被拆遷人去派出所,因為派出所不屬於獨立執法機構,在之後的行政訴訟中不能被當作應訴單位。
此外,派出所同區縣公安局相比,管理方面要遜色一些,不太規範,在接到強制拆除類報警時出警的可能性更小。
在遇到警方沒有出警的問題時,被拆遷人需要把報過警的書面證明拿到手,為之後的行政訴訟做準備。書面證明的重點是要得到警方的書面答覆,能夠證明自己確實報過警了。當然,書面答覆也有可能拿不到,因為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沒有出具書面回執的習慣。
被拆遷人還能採用快遞的方式寄一份報案報告給公安局,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警方是不是給出回覆,我們都能夠把快遞單作為報案憑證。
被拆遷人的房子被非法強制拆除,屬於一個緊急狀態下的財產保護問題,公安不及時立案的行為,就屬於不作為。
攝像攝影,固定現場證據
強制拆除的現場,是當事人在事後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證據,所以,一定要及時對強制拆除實施現場進行攝像攝影,把現場實況這個有力的證據保留好。
當事人在攝像攝影時應該注意,不要靠現場太近,以免攝像設備被對方損毀或搶奪,但一定要保證攝錄畫面清楚,包括參與強制拆除的人員情況、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都要攝入畫面。
在攝像、攝影的同時,最好安排一個人近前錄音,因為錄音能夠辨別現場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的職責、身份等。
錄好音頻、視頻後,不要輕易從原始設備中刪除,如果條件允許的話,應該把音頻和視頻保留在原始攝錄設備上,並進行備份。
及時委託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把訴訟提起
房屋被強制拆除的現場情況十分複雜,背後牽扯的法律關係更是錯綜複雜。行政機關在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時很少親自出馬,經常會以社區、村委會、開發商甚至社會閒散人員具體操作的方式來實現。
就算有行政機關派去現場指揮的工作人員,事後也會用各種藉口把自己擇的一乾二淨。所以,就當事人而言,倘若你的房屋已經被強制定拆除了,簡單說就是有人用暴力手段使你的財產權受到了侵犯,不論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個人還是行政機關。
就當事人而言,司法途徑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倘若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個人,那麼就會涉及到刑事犯罪,被拆遷人應該敦促警察儘快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把刑事訴訟提起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賠償的要求。
倘若我們手中的證據能夠證明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那麼就需要把行政訴訟提起,要求把房屋恢復原狀或者為自己爭取到國家的賠償。
強制拆除的賠償依據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進行徵收時,應該給予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公平的補償。
給予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比房屋徵收決定公告那天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更低。
按照立法精神,在給予被徵收房屋補償時,應該以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為參考,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生活質量、居住條件不降低為宜。
所以,在行政機關進行土地徵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如果沒有遵循“給予被徵收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就能夠被當作違法,被徵收人應當果斷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爭取合理補償。
各級行政機關部門在進行拆遷時,一定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而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就被強制拆除房屋的人而言,能夠通過上述三種途徑來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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