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3·15|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投資者依法維權存在哪些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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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投資者,又是金融消費者。時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中小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再次成為“高光”話題。

當前,我國證券訴訟、糾紛調解的常見渠道及方式主要有哪些?證券投資者維權的難點主要是什麼?通過起訴維權時,需關注哪些注意事項?新《證券法》出臺後,投資者保護的制度亮點如何理解?註冊制背景下,證券訴調領域將會迎來何種變化?針對這些熱點問題,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專訪,為投資者一一解答。

厲健律師系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自2003年至今,厲健曾代理投資者訴訟,向東方電子、祥源文化、大智慧等60餘家上市公司索賠,在業界取得較大反響。

金融3·15|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投資者依法維權存在哪些難點


金融3·15|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投資者依法維權存在哪些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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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投資者維權:地方保護困擾及裁判標準不統一


據厲健介紹,當前我國證券訴訟、糾紛調解的常見渠道及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向證券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申請調解。三是向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申請調解。

由於證券訴訟具有小額、多數的特點,投資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借鑑國外資本市場成熟經驗,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歷來是著重調解、鼓勵和解。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共同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2020年3月13日,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宣佈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上海金融法院、杭州中院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浙江證券業協會等調解組織分別運用上述機制,進行了在線訴調對接實踐。

在常年代理證券維權類案件的過程中,厲健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對於投資者的核心訴求、維權遇到的難點亦較為熟悉。

厲健表示:“證券投資者維權主要集中在證券虛假陳述領域,核心訴求是起訴上市公司依法挽回投資損失。這類投資者維權難點主要是地方保護困擾和裁判標準不統一,部分案件存在立案難、開庭難、判決難、調解難、執行難的情況。”

雖然當前新《證券法》實施“舉證責任倒置”的機制,但投資者依然難談“高枕無憂”。

厲健認為,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由於前置程序要求和“舉證責任倒置”,投資者舉證相對簡單,主要是身份證明文件、開戶文件、對賬單等。在其他證券案件中,投資者通常還需要提供合同、匯款憑證、往來郵件等證據。

雖然舉證比較簡單,但是厲健強調,投資者索賠切不可陷入“高枕無憂”的誤區。由於這類案件專業性很強,被告通常聘請專業律師團隊應訴,個案維權成本比較高,訴訟週期也比普通民商案件要長,投資者自己單獨起訴維權成本較高、訴訟風險較大。建議投資者“抱團取暖”,共同委託專業律師代理案件,儘量減少敗訴風險。

“3·15”是證券維權的“高光”時刻,但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是一條漫漫長路。

厲健認為,對於投資者來說,一是要理性投資,不要輕信各種小道消息,不要草率投資,不要給陌生人匯款;二是要依法維權,經常關注上市公司被立案、被處罰的公告和律師徵集報道等,萬一投資遭遇損失,不要漠視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三是要理性維權,根據自身投資情況,選擇合適時機和方式,不要一哄而上起訴。


金融3·15|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投資者依法維權存在哪些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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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新《證券法》:部分制度落實難點仍存


投資者保護是新《證券法》的亮點之一。例如,新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以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下,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權利救濟的需要。

對此,厲健認為,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開創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模式,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被選中的被告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將面臨成千上萬的投資者索賠訴訟,很有可能賠得傾家蕩產。

針對該制度落地難點,厲健分析稱:“主要在於如何排除地方保護困擾,以及各方利益如何平衡。”

目前,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尚未修訂完成,人民法院和投保機構尚未出臺代表人訴訟實施細則,考慮到上市公司投資者動輒幾萬甚至十幾萬戶,啟動針對被告上市公司的代表人訴訟案件可能還要再等幾個月。

同時,新法將先行賠付這一制度確認了下來。

新《證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這些年來,先行賠付案例寥寥無幾。例如,萬福生科案、欣泰電氣案、海聯訊案等。”厲健表示,新《證券法》之所以規定先行賠付,一是對過去試點予以肯定,有一定成效;二是對今後實施明確授權,以備不時之需。

“先行賠付優勢很明顯,快速賠付,有利於中小投資者。”厲健稱,但弊端也很突出,未經法院裁判先行賠付幾億,各方對賠付方案爭議比較大,賠付後各被告的追償訴訟曠日持久。


金融3·15|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厲健:投資者依法維權存在哪些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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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註冊制:證券訴調將會更加複雜


註冊制推進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質量優劣辨別難度加大。厲健坦言:“毫無疑問,這類案件會迎來爆發式增長,證券訴調將會更加複雜。”

“法院示範判決是今後同類案件調解、和解的主要依據。”他進一步補充道,因此,關鍵還是法院要及時立案、該判則判、賠付比例不宜太低,否則,這類案件索賠週期會越拖越長,三五年或將是常態,增加執行風險,對被告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員的懲戒效果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前述提及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虛假陳述揭露日的判定至關重要。厲健解釋稱,“揭露日認定是原、被告雙方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揭露日如何認定直接影響到投資者是否符合索賠條件,以及損失金額認定。”

厲健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揭露日的認定標準並不統一,大多數案件以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之日作為揭露日,少數案件以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或監管措施公告之日作為揭露日,此外,有個別案件以媒體報道之日為揭露日。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4條規定:“原則上,只要交易市場對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權威媒體刊載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著明顯的反應,對一方主張市場已經知悉虛假陳述的抗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厲健看來,這一新規有助於今後各地法院統一揭露日認定標準。“由於揭露日認定實在是太重要了,今後有些案件的揭露日之爭仍有可能打到最高法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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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證券索賠:合適的起訴時機很重要


2003年以來,厲健曾代理投資者起訴東方電子、祥源文化、大智慧等60餘家上市公司進行索賠,成效顯著。

談及此類案例處理或推進等方面的關鍵經驗,厲健分享稱:這類案件索賠時效有三年,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時機起訴很重要。其次,如果有合適的調解方案,要及時把握住。

例如,在海潤光伏案中,最早起訴的一些投資者同意八折賠付的和解方案,順利拿到賠償款,而一些堅持要全額賠付、後來才起訴的投資者雖然打贏一審、二審,拿到全額賠償的勝訴判決,但上市公司已經退市,沒能力履行判決。

在厲健看來,要成為一名合格的證券維權律師,首先必須專業過硬,熟悉證券法律、法規和相關判例;其次,要嚴謹務實,有責任心,面對大量案件,要確保各環節精準不出錯,對每一位投資者負責,最大限度幫投資者挽回損失;最後,要耐得住寂寞,證券索賠動輒三五年,要堅持到底。

“近年來,證券投資者維權呈現蓬勃發展態勢,無論是索賠總人數、索賠總金額,還是被起訴的上市公司數量,都創下歷史新高,但在投資者索賠規模急速擴張的同時,由於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統一,這類案件的訴訟風險也在不斷加大,有些案件遭遇執行難。”厲健提醒投資者,需依法維權、理性維權,事先諮詢專業律師,根據各自情況,選擇合適時機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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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華科技、祥源文化等20只股票可索賠


厲健律師團隊整理彙總20只可索賠股票信息,供廣大投資者參考,索賠條件和賠償金額以法院認定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起訴索賠損失。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付。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原件、股票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全部賣掉之日或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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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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