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3·15|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投资者依法维权存在哪些难点

金融3·15|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投资者依法维权存在哪些难点

证券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投资者,又是金融消费者。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再次成为“高光”话题。

当前,我国证券诉讼、纠纷调解的常见渠道及方式主要有哪些?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难点主要是什么?通过起诉维权时,需关注哪些注意事项?新《证券法》出台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亮点如何理解?注册制背景下,证券诉调领域将会迎来何种变化?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为投资者一一解答。

厉健律师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自2003年至今,厉健曾代理投资者诉讼,向东方电子、祥源文化、大智慧等6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在业界取得较大反响。

金融3·15|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投资者依法维权存在哪些难点


金融3·15|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投资者依法维权存在哪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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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3·15|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投资者依法维权存在哪些难点

谈投资者维权:地方保护困扰及裁判标准不统一


据厉健介绍,当前我国证券诉讼、纠纷调解的常见渠道及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申请调解。三是向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申请调解。

由于证券诉讼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投资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借鉴国外资本市场成熟经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历来是着重调解、鼓励和解。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2020年3月13日,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上海金融法院、杭州中院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等调解组织分别运用上述机制,进行了在线诉调对接实践。

在常年代理证券维权类案件的过程中,厉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对于投资者的核心诉求、维权遇到的难点亦较为熟悉。

厉健表示:“证券投资者维权主要集中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核心诉求是起诉上市公司依法挽回投资损失。这类投资者维权难点主要是地方保护困扰和裁判标准不统一,部分案件存在立案难、开庭难、判决难、调解难、执行难的情况。”

虽然当前新《证券法》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但投资者依然难谈“高枕无忧”。

厉健认为,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前置程序要求和“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举证相对简单,主要是身份证明文件、开户文件、对账单等。在其他证券案件中,投资者通常还需要提供合同、汇款凭证、往来邮件等证据。

虽然举证比较简单,但是厉健强调,投资者索赔切不可陷入“高枕无忧”的误区。由于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被告通常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个案维权成本比较高,诉讼周期也比普通民商案件要长,投资者自己单独起诉维权成本较高、诉讼风险较大。建议投资者“抱团取暖”,共同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尽量减少败诉风险。

“3·15”是证券维权的“高光”时刻,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条漫漫长路。

厉健认为,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是要理性投资,不要轻信各种小道消息,不要草率投资,不要给陌生人汇款;二是要依法维权,经常关注上市公司被立案、被处罚的公告和律师征集报道等,万一投资遭遇损失,不要漠视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三是要理性维权,根据自身投资情况,选择合适时机和方式,不要一哄而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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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证券法》:部分制度落实难点仍存


投资者保护是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例如,新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

对此,厉健认为,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开创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模式,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被选中的被告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成千上万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很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针对该制度落地难点,厉健分析称:“主要在于如何排除地方保护困扰,以及各方利益如何平衡。”

目前,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尚未修订完成,人民法院和投保机构尚未出台代表人诉讼实施细则,考虑到上市公司投资者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户,启动针对被告上市公司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可能还要再等几个月。

同时,新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认了下来。

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这些年来,先行赔付案例寥寥无几。例如,万福生科案、欣泰电气案、海联讯案等。”厉健表示,新《证券法》之所以规定先行赔付,一是对过去试点予以肯定,有一定成效;二是对今后实施明确授权,以备不时之需。

“先行赔付优势很明显,快速赔付,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厉健称,但弊端也很突出,未经法院裁判先行赔付几亿,各方对赔付方案争议比较大,赔付后各被告的追偿诉讼旷日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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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注册制:证券诉调将会更加复杂


注册制推进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质量优劣辨别难度加大。厉健坦言:“毫无疑问,这类案件会迎来爆发式增长,证券诉调将会更加复杂。”

“法院示范判决是今后同类案件调解、和解的主要依据。”他进一步补充道,因此,关键还是法院要及时立案、该判则判、赔付比例不宜太低,否则,这类案件索赔周期会越拖越长,三五年或将是常态,增加执行风险,对被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惩戒效果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前述提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判定至关重要。厉健解释称,“揭露日认定是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揭露日如何认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以及损失金额认定。”

厉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大多数案件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少数案件以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或监管措施公告之日作为揭露日,此外,有个别案件以媒体报道之日为揭露日。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4条规定:“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厉健看来,这一新规有助于今后各地法院统一揭露日认定标准。“由于揭露日认定实在是太重要了,今后有些案件的揭露日之争仍有可能打到最高法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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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券索赔:合适的起诉时机很重要


2003年以来,厉健曾代理投资者起诉东方电子、祥源文化、大智慧等60余家上市公司进行索赔,成效显著。

谈及此类案例处理或推进等方面的关键经验,厉健分享称:这类案件索赔时效有三年,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起诉很重要。其次,如果有合适的调解方案,要及时把握住。

例如,在海润光伏案中,最早起诉的一些投资者同意八折赔付的和解方案,顺利拿到赔偿款,而一些坚持要全额赔付、后来才起诉的投资者虽然打赢一审、二审,拿到全额赔偿的胜诉判决,但上市公司已经退市,没能力履行判决。

在厉健看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证券维权律师,首先必须专业过硬,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其次,要严谨务实,有责任心,面对大量案件,要确保各环节精准不出错,对每一位投资者负责,最大限度帮投资者挽回损失;最后,要耐得住寂寞,证券索赔动辄三五年,要坚持到底。

“近年来,证券投资者维权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无论是索赔总人数、索赔总金额,还是被起诉的上市公司数量,都创下历史新高,但在投资者索赔规模急速扩张的同时,由于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这类案件的诉讼风险也在不断加大,有些案件遭遇执行难。”厉健提醒投资者,需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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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祥源文化等20只股票可索赔


厉健律师团队整理汇总20只可索赔股票信息,供广大投资者参考,索赔条件和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全部卖掉之日或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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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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