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智竅


根據你的提問,你是想從法律角度來評判郭偉鵬會被多少年有期徒刑,這就需要搞清楚幾個問題,首先郭偉鵬構成什麼犯罪,其犯罪情節及社會危險後果如何,只有綜合這些情況才能評判其會受到怎麼樣的刑事處罰。

01

郭偉鵬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最終罪名出入不大

根據目前的規定,如果有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而這裡的傳染病所指的甲類傳染病,而新冠肺炎目前是劃為乙類傳染病的種類,那麼能否以這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呢?當然能,因為新冠肺炎目前雖然是劃為乙類傳染病,但是同時明確了將其參加甲類傳染病進行控制和管理。

所以,根據規定郭偉鵬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那麼最高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還是頂格處罰的結果。

02

為什麼郭偉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最高可判處至死刑呢?

因為根據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要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要符合以兩種情況: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雖然郭偉鵬的行為危害較大,有隱瞞出境並接觸他人的行為。但是這些情況之前他並不是確診或疑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所以他的一切行為只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七年最高了,不能再多。

結語

因為從專業角度上來認定一個犯罪的構成,需要符合犯罪的四個要件,不能只抓取其中一個案件就定上罪名,最主要是要符合法律已經出臺的規定,不能隨意重新解釋法律,否則是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

或許有的讀者不理解為何如此,這就是法律正義與樸素正義觀的衝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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