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遷安」遷安政法委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通告!嚴厲打擊這些行為

中共遷安市委政法委員會

遷安市人民法院

遷安市人民檢察院

遷安市公安局

遷安市司法局

關於嚴厲打擊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按照河北省和唐山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市人民同心協力、共克時艱,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為進一步維護當前社會大局穩定,確保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決定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特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製造、傳播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1、投放虛假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

2、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3、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4、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二)嚴厲打擊拒絕、阻礙強制隔離治療、封鎖疫區的行為

5、對於不聽勸阻,採取過激行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三)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7、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較重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8、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9、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10、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嚴厲打擊引起疫情傳播或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

11、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2、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3、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以及汙染場所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准許、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體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以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14、不服從管理欲脫離隔離治療,或者報復他人,故意往他人身上、臉上吐唾沫、吹氣,意圖使特定的個人患上新型冠狀肺炎的,造成實際感染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5、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嚴厲打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16、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7、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8、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9、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0、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21、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定罪處罰。

廣大幹部群眾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大力支持配合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政法機關鼓勵和保護群眾檢舉揭發。舉報電話:110或7637400。

特此通告。

中共遷安市委政法委員會 遷安市人民法院 遷安市人民檢察院 遷安市公安局 遷安市司法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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