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力克執行難(三十三):洋浦法院運用有效關聯 集中執行兩起案件

7月19日,洋浦法院順利執結了兩起相關聯案件,其中被執行人吳某某(另一起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被從失信人名單中解除。

2016年春節期間,吳某某與符某某、羊某某、符某(統稱為符家)雙方約定,由吳某某為符家建設羊舍。而為建設羊舍需要購置材料,吳某某則與陳某某口頭約定,先取材料後付錢,9月1日前還清材料款。事件發生後,吳某某不僅與陳某某存在著買賣合同關係,而且與符家存在著建房施工關係。

2016年10月10日,陳某某多次追討材料款無果後,將吳某某起訴至洋浦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形成調解協議,吳某某分期支付陳某某材料款,第一期於2016年11月11日前向陳某某支付欠款10000元。

2016年11月14日,因吳某某不按時還款,陳某某向洋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吳某某名下有一輛小轎車。通過車管所的協助,查封了該車輛,但其本人不斷轉移車輛,拒絕交出。針對吳某某的拒不配合執行,洋浦法院將其列入了失信人員,並限制高消費。至此,吳某某戴上了“失信人”的帽子。2018年6月8日,洋浦法院接到線報後,火速出擊,成功查封扣押吳某某的車輛。

同時,2016年10月20日,吳某某向洋浦法院起訴,請求符家支付建設羊舍的工程款及利息。經一審和二審審理,二審法院於2018年3月15日維持了一審判決:符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吳某某向支付工程款74449.4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6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2018年6月1日,吳某某向洋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符家立即繳納執行案款及本案執行費。7月9日,吳某某向陳某某支付了材料費後,7月10日法院依法將其從失信人名單中解除,並對吳某某的車輛進行了解封。

執行案件中存在著關聯性,當事人可能既是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又是另一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洋浦法院運用執行案件的有效關聯,集中進行執行,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又能夠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儘快得到實現。

撰 稿:符 琳

制 作:趙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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