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派駐”為“巡迴”,監獄檢察方式迎來重大改革

5月31日,一則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佈會的消息引人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遼寧、上海、山東、湖北、海南、四川、寧夏等8個省(區、市)檢察機關將開展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在這之前,監獄檢察方式一直以派駐檢察為主。截至2018年4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設置667個派駐監獄檢察室承擔監獄檢察任務,對全國監獄派駐檢察的比例達到了97%以上。

改“派駐”為“巡迴”,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在發佈會上用這樣一句話加以形容:從徵求意見情況看,大家都認為這是監獄檢察方式的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守安、副廳長周偉也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表示,最高檢將採取相應措施,為下一步全面推開巡迴檢察工作,實現常態化、規範化開展提供製度依據和保障。

為何要改“派駐”為“巡迴”

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

目前,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主要是採取同級檢察機關派駐檢察、上級檢察機關不定期巡視檢察和針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察等監督方式。其中,派駐檢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監督方式。

“實行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客觀上對於強化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的監督,促進監獄依法嚴格文明規範執法,強化罪犯合法權益保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一監督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導致監督質效不夠理想。”王松苗說。

“主要是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輪崗,有的長期派駐在一個監獄,熟悉監獄工作情況,但也會出現熟視無睹,導致監督的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進而出現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監督流於形式、缺乏實效的問題。我們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懶’,防止‘熟能生腐’。俗話說‘滾動的石頭不長青苔’,實行巡迴檢察試點,目的就在於防止權力長青苔。”王松苗說。

王松苗同時指出,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實施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人員力量沒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承擔了許多新的職責。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2016年底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刑事執行檢察子系統的上線運行,如何高質高效地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駐檢察和繁重的“減假暫”案件辦理任務,成為必須破解的一道難題。“因此,從必要性方面看,可以說是問題的倒逼。”

從實踐經驗來看,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對監獄開展巡視檢察和巡迴檢察。巡視檢察集中發現糾正了監獄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市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近年對轄區的一些監獄,採取隨機抽查、突擊檢察和不定期檢察等方式進行的巡視檢察,也帶有巡迴檢察性質的意味。還有一些派駐檢察室負責兩個以上監獄的監督任務,實際上採取的也是‘派駐+巡迴’的監督方式。”王松苗說。

從可行性方面看,王松苗介紹說,通過近年來全國監獄檢察信息化建設,檢察機關普遍實現了與監獄監管信息聯網,一些地方還實現了與監獄監控聯網,監獄整體上執法規範化水平較以往也有了明顯提高,為探索實行巡迴檢察試點提供了條件,奠定了基礎。

據介紹,啟動試點工作前,最高檢做了充分的研究論證工作。

“巡迴”與“派駐”有何區別

開展試點工作後,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將分別是非試點地區和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進行監督的主要方式。

與派駐檢察相比,巡迴檢察將帶來哪些變化?王守安從檢察方式、工作重點、問責追究和監督實際節點等四方面作出了具體解答。

關於檢察方式的變化。派駐檢察是檢察人員常駐監管場所,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進行檢察,其最大的特點是派駐,要求每一名派駐檢察人員每個月派駐檢察的時間不得少於16個工作日,而且要求每個工作日派駐檢察室都要有人員在崗。而巡迴檢察是不定期檢察,雖然對試點期間巡迴檢察的次數及每次的時間、人員安排沒有作具體要求,但必須保證巡迴檢察的工作質效。各試點單位還可以採取不固定人員、不固定監獄的方式,組織開展交叉巡迴檢察。

關於工作重點的變化。派駐檢察工作職責較多,主要包括對監獄日常監管執法活動的監督和辦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等案件。巡迴檢察工作的重點有所不同,強調加強對監獄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等活動的監督,與監獄共同促進提升監管改造效果,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關於問責追究的變化。派駐檢察工作主要是對發現監獄監管執法和刑罰執行活動中違法問題的監督糾正,要求檢察機關對派駐檢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根據違法程度不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的方式予以糾正,督促監獄嚴格規範執法。巡迴檢察在注重對監獄糾正違法的同時,還注重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如對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對發現的監獄存在的違法問題不予報告、未依法及時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的責任,更加註重提升監督工作的質效。

關於監督實際節點的變化。按照目前監獄檢察工作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對監獄出監收監、禁閉等活動都要進行日常監督,並且要求填寫監獄檢察日誌,記錄罪犯每日變動情況、開展檢察工作等情況。巡迴檢察後,對監獄出監收監、禁閉等活動不再實行日常監督,而是通過巡迴方式檢察監獄出監收監、禁閉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違法情況。

巡迴檢察如何確保監督的全面性及時性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派駐檢察改為巡迴檢察後,法律監督的效果會不會減弱?服刑人員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周偉坦言,從此前調研座談和徵求意見情況看,也有人對試點工作表示出一定的擔心和顧慮,主要是擔心檢察機關對監獄不再派駐檢察,將難以做到全面及時地掌握監管執法情況和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一些小問題可能會因沒有得到及時發現糾正成為大問題,不利於監獄監管執法活動的及時規範和罪犯合法權益的及時保障。

不過,周偉同時也強調說,最高檢將在試點工作中指導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加強制度設計,提高監督的及時性、同步性,著力防範這些問題的發生。一是注重治本安全觀的落實,督促監獄更加重視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在試點過程中,要求試點單位不僅注重維護監獄監管秩序的穩定,更要監督監獄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促進監獄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向社會輸出,從實際行動上落實好總體國家安全觀。二是注重對罪犯舉報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切實維護罪犯合法權益。巡迴檢察過程中,將抽取部分監室找罪犯逐個談話,開啟查看檢察信箱,認真接受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按照相關規定認真辦理並及時反饋。三是結合正在開展的“監督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專項活動”,加強對罪犯權益的保護力度。

周偉同時指出,檢察機關還將採取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巡迴檢察記錄和報告工作、嚴肅責任追究等措施,確保巡迴檢察取得預期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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